行政诉讼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
具体如下: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七、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九、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为法院认可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要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发问,也可以对证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诉讼的证据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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