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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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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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主体资格。合同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其无效,是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区别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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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纠结一个问题,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有关系吗,他的成立于不成立,有效和无效有区别吗,高人分析一下
[律师回复] 你所说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谈不到关系,只能说合同成立与否和合同有效与否有关系,
一、两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不成立合同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是缔约关系。尽管当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但不等于相互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因为此时当事人开始着手实施订立合同的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协商时,必须尽到善意、互相协助、及时通知等义务,必须依交易惯例办事,这些义务在理论上称为附随义务或称先合同义务的义务。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程序,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只不过无效合同是国家法律禁止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已。此外,当事人的缔约关系已消灭,因为此时合同已成立,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已完成。
二、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从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断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种: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具备。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合同的形式不合法。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体不合格,当事人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合同的内容不合法,其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尽管不成立合同与无效合同都是在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尚未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很显然,不成立合同可能会引起几种法律后果:一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也未实际开始履行,尚未造成财产后果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磋商订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以停止订立合同。对于停止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因为此时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依据,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无效标志着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经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并引起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已立立案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具体犯罪的追诉时效的期限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分别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相应条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1)在只规定一个量刑幅度的条文中,应依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2)在一个条文中规定有两个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应按与其罪行相对应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侯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五)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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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有问题想问一下,请问各位律师,再婚后立的婚前遗嘱有效吗?怎么立遗嘱才有效呢
[律师回复] 遗嘱是一一种人去世之前留下遗言的常见的法律形式,那立遗嘱需要什么程序,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遗嘱是有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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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的分立和法律效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二、企业分立的分类是什么? 从不同的角度,可将企业分立业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企业分立后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另行注册登记。如果设被分立企业为A,分立企业为B;则这种分立结果为A→A+B。 存续分立与整体资产投资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从原企业中分离出一部分资产另行设立一家公司,原企业继续经营。其区别在于: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是“兄弟关系”;而整体资产投资业务中,投资方(类似于“被分立企业”)投资设立的新公司(类似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投资方部分或者全部持有,两者间是“母子关系”。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如果设被分立企业为A,分立企业为B、C,即A→B+C。 这种分立形式较少,除非被分立企业的名称已无保留的必要;或者是因为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规模、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使得它难以保留原有的名称;也有可能是企业希望通过分立重组,脱胎换骨,树立全新的企业形象。 (二)按照企业分立时股权变化情况,可以分为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让产扩股式分立。 1.让产分股式分立。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能保持不变,后面一种情况可能出现于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 2. 让产赎股式分立。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3. 让产扩股式分立。 让产扩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股权可能是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也可能是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但不管是那种形式,分立后的企业同时还吸收部分新股东的投资。 三、企业分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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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设立协议还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成立时,设立协议可能已经全部履行,但也可能是部分履行。有些条款,特别是关于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律事项,如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到事项的约定尚不可能履行。但由于这些事项作为公司组织自身的法律关系已经转换为《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或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因而设立协议中未履行的条款也同样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设立协议应该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于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设立协议的终止也不意味着其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如同其他已经终止的合同一样,对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涉及签约当事人利益的法律问题,该协议仍是处理相关争议的基本依据。只是需要明确,这种争议应是公司设立期间而不是公司成立后的行为所发生的争议,争议所涉及的利益应是签约发起人的个别利益,而不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条款内容:
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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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与成立、生效有哪些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订立与成立、生效有哪些关系?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一)概念比较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从接触、洽谈到达成合同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该动态行为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和洽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都属于动态行为阶段。这包括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行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静态协议是指缔约达成合意,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确定,各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固定,即合同成立了。  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形成合意。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有些业已成立的合同并非马上就生效,而是必须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  如,2006年5月1号,A与李四约定,如果李四的儿子考上北大,A就送李四家一个电脑。A与李四之间的协议应是2006年5月1号成立的。但合同真正生效要等到李四的儿子考上北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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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有些业已成立的合同并非马上就生效,而是必须满足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或符合法律的要求才会生效。  如,2006年5月1号,A与李四约定,如果李四的儿子考上北大,A就送李四家一个电脑。A与李四之间的协议应是2006年5月1号成立的。但合同真正生效要等到李四的儿子考上北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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