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辩护程序怎么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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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工伤纠纷辩护程序怎么进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工伤纠纷辩护程序怎么进行

一、工伤纠纷辩护程序怎么进行

1、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果对工伤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工伤怎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1.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组织鉴定。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4.作出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三、在工厂里受伤了怎么报工伤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是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发生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工伤纠纷辩护程序怎么进行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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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纠纷处理程序怎么进行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二、企业如何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1、行政手段:在企业内部,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对于、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对于任何败诉的劳动纠纷,可形成一种制度——对于“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议、决策的领导人或领导班子要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承担制,即:谁提议、谁决策,谁要承担行政性领导责任,依据败诉比例,责任人要受到相应的批评、记过、调换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负责人要承担较多的行政责任,领导班子要受到相应自我批评或批评、记过等处分。
2、经济手段:对于发生的各项劳动纠纷,企业在办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建账。如果企业胜诉的,所有相关费用,转由企业成本列支,如果企业败诉,除了支付给申诉人的经济补偿、赔偿由企业承担外,其它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可称之为“劳动纠纷风险费用”,全部由提议人、决策人分担,其中提议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40%,决策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人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
3、法律手段: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和杜绝“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消除和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的各项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调节渠道,企业领导层要善于识别提议人的真实动机和分管劳动人事关系领导在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时的决策行为动机,避免因为个别领导和干部出于其个人私心杂念的私人行为来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而引发企业与员工之间可能的劳动纠纷,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来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工作和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企业内部或萌芽状态。
同时,企业应该从员工是“社会性员工”的高度来看待员工,企业对于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可能会给当事员工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生活压力,要设身处地地替其着想。为其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尽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条件。
劳动纠纷解决程序怎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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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纠纷处理程序怎么进行
1、劳动纠纷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当事人填写《投诉登记表》。属于劳动仲裁范围的,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劳动监察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询问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处理。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不能结案的,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可延长30日。
3、经了解属于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执行立案、开庭、裁决程序。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上级批准,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15日。
二、企业如何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
1、行政手段:在企业内部,要依据《劳动法》把“丑话”说在前面:对于、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企业对于任何败诉的劳动纠纷,可形成一种制度——对于“裁员、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议、决策的领导人或领导班子要实行可追溯的行政责任承担制,即:谁提议、谁决策,谁要承担行政性领导责任,依据败诉比例,责任人要受到相应的批评、记过、调换岗位、撤职等行政处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领导班子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分管负责人要承担较多的行政责任,领导班子要受到相应自我批评或批评、记过等处分。
2、经济手段:对于发生的各项劳动纠纷,企业在办理劳动纠纷过程中都要发生一定的费用,因此企业可以单独建账。如果企业胜诉的,所有相关费用,转由企业成本列支,如果企业败诉,除了支付给申诉人的经济补偿、赔偿由企业承担外,其它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我们可称之为“劳动纠纷风险费用”,全部由提议人、决策人分担,其中提议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40%,决策人承担“劳动纠纷风险费用”的60%,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人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承担决策风险费用的50%。
3、法律手段:要对企业分管劳动人事关系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劳动法》的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分管、从事企业的劳动人事关系工作;企业负责处理劳动人事关系的职能部门和相关领导,要消除和杜绝“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消除和杜绝“恶意逼迫员工辞职”的心理,认真、严格地按照《劳动法》办事,依据《劳动法》处理一切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的各项工作,对于、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化手段: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劳动纠纷的沟通、调节渠道,企业领导层要善于识别提议人的真实动机和分管劳动人事关系领导在处理劳动人事关系时的决策行为动机,避免因为个别领导和干部出于其个人私心杂念的私人行为来影响、干扰企业正常、健康的决策行为,而引发企业与员工之间可能的劳动纠纷,要从劳动纠纷可能会带来企业形象降损的高度来重视一切可能引发劳动纠纷的工作和事件,把劳动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增强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节功能,把可能的劳动纠纷消除在企业内部或萌芽状态。
同时,企业应该从员工是“社会性员工”的高度来看待员工,企业对于裁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可能会给当事员工带来的诸多不便和生活压力,要设身处地地替其着想。为其失业后的社会保障、再就业等尽可能地提供一切有利、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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