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形式啊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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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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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形式啊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形式啊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形式啊

按合同的效力,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有效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或者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被确认无效。

3、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4、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解除方式的规定有哪些

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5元10元麻将违法吗75周岁的老人犯罪如何处罚如何在外地办临时身份证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是多少业主拖欠物业费超过三年还能起诉他吗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哪些呢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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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海律师山东祥天律师事务所

三、格式合同条款的种类有哪些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一)一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二)二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三)三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四)四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点: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的效力有哪些形式啊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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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形式有几种《合同法》第10条规定了三类合同形式,它们分别是:
1、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时清结的交易。一般来讲,这种交易具有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交易标的额较小、交易快捷等特点,其大多属于现货交易。合同订立采用口头形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方便、快捷、简单。因此现实生活中大量即时清结交易的存在,就决定了合同形式不可缺少口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较大却采用了口头形式订立,这往往建立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口头合同虽有其优点,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那就是如果当事人选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就要承担一些风险,如履行过程中难以约束对方、发生纠纷后难以甚至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等等。
2、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形式的定义,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法》颁布前一直被提倡的合同形式,与口头合同相比,书面合同多是履行期限较长、标的额较大、内容较复杂的合同,它的最大特点在于当事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容易举证、分清责任,其优点与缺点正好与口头合同相反。
3、其他形式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鉴于社会生活中各种合同极端复杂,仅仅书面与口头两种形式不能穷尽所有的合同形式。
二、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6条对此又做了补充性规定,制定了一个补救措施: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里主要针对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条的规定排除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当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而认定合同成立的这种情况。口头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证据证明曾经达成协议,合同就成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经履行,对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没有履行,或履行主要义务对方不接受,这时只能认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达成口头协议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认定合同不成立。因为任何合同形式都无法与实际履行相比,既然已经接受履行就说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2、对于合同中约定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签字盖章。依照《合同法》第37条规定,要区分几种情况:(
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这说明法律上认可先履行后补签合同的这种情况。此时当然不能从补签书面合同签字盖章时算合同成立,而应从实际履行对方接受时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或对方拒绝接受履行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自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签了字或只是盖了章,合同是否成立还应考虑实际履行情况,不应纠缠于形式问题。当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来诡辩钻空子,主张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第32条规定精神,合同成立签字盖章只要一种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盖章,合同也应当认定成立。
3、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公证才成立,而未经公证。参照第
(1)和第
(2)个问题中的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实际履行与否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拘泥于形式问题。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这就表明当事人已变更了合同经公证才成立的约定,此时合同无需再经公证已成立。同样这能够有效的避免恶意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欠缺来规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平与正义。
4、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审批而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事人没有把合同申请审批的,一般是无效。
5、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大都没有规定合同自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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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代签合同法律上有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口头形式代签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如果该合同是被代签人委托签署的,或被代签人已经认可,或被代签人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家属代为签订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别人代理签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哪些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签
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民法通则》第58条将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规定为两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这两类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由于同意的行为是一种辅助的法律行为,这样,法定代理人实施同意行为,必须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或其他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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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以传真形式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传真属于《合同法》第11条所指的“数据电文”的范畴,传真具有易伪造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如无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一旦对方否认,单独的“传真合同”很难获得的支持。因此,对于大额合同,我们不建议使用传真形式签署,为提高效率一定要用传真形式签署的,在传真签署后要及时交换正本。一般说来,为提高效率,对于一年中多次交易的小额的合同,在签署了《框架性协议》的情况下,使用传真形式签署合同较为妥当。
二、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合同是否有效
电子邮件亦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范畴。合同的核心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双方的合意。如果业务双方保持着连续性的业务往来,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签署了一系列的合同并且双方均已经履行,可以视为商业惯例,这种形式签署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得到的认可。
三、仅加盖合同专用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合同有效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合同,合同最后一条写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实践中仅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并未签署。一旦发生争议,一方便声称由于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并不生效,并以此理由而反悔。但是这种反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合同上的签章是指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或签字加盖章,三者有其一即可。因此,尽管合同中约定了“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是,合同的本质是意思表示真实。通过盖章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意思,因此该合同有效,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
在实践中,在合同上只要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视为签署:
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2、授权代表人的签字;
3、加盖公司公章;
4、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四、仅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职能部门章一般是为便于公司管理而自行刻制的章,理论上它已经得到公司的许可。从这些章的使用范围来看,它一般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如果对外签署合同,仍需要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也有一些例外,例如与合作单位的对账章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在上加盖人事部门的章,依然可以得到的认可。因此,加盖公司职能部门章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强烈建议,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尽量不要加盖职能部门章。
五、总经理超出授权范围签署的合同效力问题
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我们的客户与A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标的为人民币128万元,合同上A公司未盖章,仅由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签了名。当我们准备履行时,A公司给我们发了一份书面通知,称其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是50万元,因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其签署这份合同是无效的。于是我们代表客户提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后认定: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原则上及于法人,公司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合同时视为法人的全权代理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仅对公司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50条明确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载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最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口头形式代签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形式代签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口头形式代签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如果该合同是被代签人委托签署的,或被代签人已经认可,或被代签人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其家属代为签订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别人代理签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哪些合同不能由他人代签
不能由他人代为签订的合同主要是依法律规定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订立的合同。如收养合同、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签。
《民法通则》第58条将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规定为两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这两类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合同,无需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便可以生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行为,可以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所谓同意,即事先允许,由于同意的行为是一种辅助的法律行为,这样,法定代理人实施同意行为,必须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相对人明确作出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取口头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的或其他的形式。
遗嘱有效的形式前提和无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又是“要式法律行为”,因而必须严格符合法定形式,其法律效力才得以确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条所称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仅指在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并在继承法实施后遗嘱人死亡,其所立遗嘱虽稍有欠缺,但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应确认该遗嘱合法有效。但在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便稍有欠缺,也不能认定有效。
遗嘱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权,如果因为遗嘱形式要件的欠缺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而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按照遗嘱人的意思分配遗产,将是对遗嘱人意愿的违背。
因此,在订立遗嘱的时候,遗嘱人最好能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妥善订立遗嘱,如不要用摁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不要忘记亲笔签名,自书遗嘱要确定相关见证人在场等等。否则,法律将难以保护遗嘱人的处分财产意愿。
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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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的效力有什么区别?
1、合同的书面形式具有证据的效力。合同的书面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就口头合同而言: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的,应当认定口头合同成立并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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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和形式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和形式有哪些呢
效力: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形式: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能视为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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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轴承厂与某运输公司的下属单位运机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存在业务往来,由轴承厂提供轴承给运机厂。截止2000年4月12日,运机厂尚欠轴承厂货款21956元。2001年10月,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某机械公司,并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该机械公司负责。2001年10月18日机械公司给付轴承厂货款6612元。后机械公司在写给轴承厂的回执中注明截止2002年9月10日,结欠轴承厂货款15344元。经多次索款无果,轴承厂便以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为被告诉至,请求判令运输公司和机械公司偿还货款。庭审中,双方对拖欠轴承厂货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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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承诺,只要尽到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生效,但是债务转移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因为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信赖关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作为交易伙伴,就是出于对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债务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势必会使债权人承担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
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能视为默示。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关系并且生效。其原因在于,

一,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机械公司时,机械公司与运输公司曾协议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机械公司负责。双方已经明确了彼此间的债务转移关系,而且此后与轴承厂进行结算的一直是机械公司而不是运输公司。

二,该债务转移事实已取得轴承厂的默示同意。虽然轴承厂否认运输公司曾告知其这一债务转移事实,而且被告运输公司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曾经就该债务转移函告原告并经原告同意,但是在运机厂改制后,轴承厂曾多次向被告机械公司索要货款,机械公司也曾退货给轴承厂以冲抵货款,并以机械公司名义出具欠款回执给轴承厂,而轴承厂也予以接受,这说明轴承厂对运输公司将原运机厂的债务转移给机械公司已形成了默示的同意,并基于此同意向机械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从法律关系上看,机械公司已经取代运输公司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和轴承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运输公司对轴承厂已经没有清偿货款的义务。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公证遗嘱的特征如下: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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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遗嘱形式的法律效力最高
通常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率是最高的,《民法典》中规定的遗嘱的形式一共有5种,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有多份遗嘱跟公证遗嘱的内容相冲突的,以公证遗嘱当中的遗产分配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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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和形式包含哪些呢
[律师回复]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
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务转移中债权人同意的效力和形式有哪些呢
效力: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
形式: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能视为默示。
案情:
某轴承厂与某运输公司的下属单位运机厂(不具备法人资格)存在业务往来,由轴承厂提供轴承给运机厂。截止2000年4月12日,运机厂尚欠轴承厂货款21956元。2001年10月,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某机械公司,并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该机械公司负责。2001年10月18日机械公司给付轴承厂货款6612元。后机械公司在写给轴承厂的回执中注明截止2002年9月10日,结欠轴承厂货款15344元。经多次索款无果,轴承厂便以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为被告诉至,请求判令运输公司和机械公司偿还货款。庭审中,双方对拖欠轴承厂货款事实没有争议,但对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执。
评议: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运机厂系被告运输公司的下属单位,由于运机厂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运机厂对外债权债务理应由运输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运机厂拖欠轴承厂的货款,运输公司是否有义务清偿,关键之处在于确定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两者之间是否发生了债务转移关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没有消灭债务,只是将原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它可以是全部转移,也可以是部分转移。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在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受让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的生效要件。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承诺,只要尽到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生效,但是债务转移必须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对抗债权人。这是因为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信赖关系是合同得以成立的因素之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另一方作为交易伙伴,就是出于对其履行能力的信任,如果另一方把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和清偿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债务能否得以履行。如果债务人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移债务,势必会使债权人承担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从诚信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新的
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债务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即明确表示同意债务转移,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默示的,即通过行为或者表现根据交易习惯判断债权人有同意的意思,该行为一般为积极的作为,缄默或者消极的不能视为默示。
本案中,运输公司与机械公司之间发生了债务转移关系并且生效。其原因在于,

一,运机厂改制组建成机械公司时,机械公司与运输公司曾协议约定原运机厂的债权债务由机械公司负责。双方已经明确了彼此间的债务转移关系,而且此后与轴承厂进行结算的一直是机械公司而不是运输公司。

二,该债务转移事实已取得轴承厂的默示同意。虽然轴承厂否认运输公司曾告知其这一债务转移事实,而且被告运输公司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曾经就该债务转移函告原告并经原告同意,但是在运机厂改制后,轴承厂曾多次向被告机械公司索要货款,机械公司也曾退货给轴承厂以冲抵货款,并以机械公司名义出具欠款回执给轴承厂,而轴承厂也予以接受,这说明轴承厂对运输公司将原运机厂的债务转移给机械公司已形成了默示的同意,并基于此同意向机械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从法律关系上看,机械公司已经取代运输公司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和轴承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运输公司对轴承厂已经没有清偿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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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二、家庭冷暴力怎么防治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其伤害度不亚于显性的“热暴力”,甚至其伤害度还大于传统意义上手脚相向的“热暴力”。那么,该如何防治家庭冷暴力,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利用法律武器制止和防治家庭冷暴力。夫妻要加强对法律尤其是婚姻法的学习。充分认识家庭冷暴力的错误性。
(二)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树立和睦良好的风尚。转变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三)夫妻间互相扶持、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和理解。归根到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多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现实中虽然出现家庭冷暴力的情况比较少,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形式的存在。只有了解清楚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才能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也是可以依法向提起离婚诉讼的,只不过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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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遗嘱形式的法律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对于遗嘱的具体形式应当根据遗嘱人的意愿以及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来进行认定,不同的遗嘱形式所认定的遗嘱效力是不同的 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遗嘱条款内容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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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约定律图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夫妻约定财产制既然为法律明文所规定,自然受法律保护,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就意味者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够产生两个方面的约束力:第
一、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的归属,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财产约定,侵犯对方的财产权利,否则就违反了协议的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二、是对第三方的约束力。在第三方知道约定存在的情况下,只能要求以背负债务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而不能要求以未背负债务的另外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没有进行公示,第三人并不知道财产约定的存在,在这种情况,就不能简单的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即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张“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间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故意要求以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财产偿还债务的”,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延伸阅读:夫妻财产约定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关于怎样才能办好夫妻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该怎么样办理公证
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问:我与丈夫经人介绍草率结婚,结婚不得到一年,却发现老公吸毒成瘾性情暴躁,回家还经常打我,前段时间还打得我流产,我想提出离婚,但又不知所措,请问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离婚的有效法律形式有如下两种:
(一)、协议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这是关于协议离婚的规定。协议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及债务分担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询问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这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
诉讼离婚是指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递交离婚诉讼,人民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养育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养育等作出离婚判决。因此,你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形式。
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的生效有哪些形式
担保合同的生效形式有保证合同的生效、抵押的生效、质押的生效,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依照《担保法》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 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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