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质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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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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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质押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质押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能不能质押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质押,上市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股权也能不能质押,本公司持有的股份不得质押。质权登记才能不能设立。股权转让登记是为了公示。能不能转让的股权才能不能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能不能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能不能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能不能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能不能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能不能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是能不能转让的,但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一年内不能不能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能不能转让,不论是否上市。记名股票能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能不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是只有上市公司能不能发行股票

不是。只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就能不能发行股票,不一定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能不能按票面金额,也能不能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并且,股票应当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能不能转让,买卖,股东凭借它能不能分享公司的利润,但也要承担公司运作错误所带来的风险。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企业拥有一个基本单位的所有权。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行股票。

同一类别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权是相等的。每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所有权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能不能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能不能按票面金额,也能不能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质押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不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不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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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能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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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能质押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质押吗
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质押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办法)执行即可。根据《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注意下列问题及程序:
出质的股权范围: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通常为上市公司)。
有权登记的单位: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出质的前提条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备注出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授权)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解除质押: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质押注销或撤消的,均按照《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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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质押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可以质押吗
股权是可以质押的
质押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下称办法)执行即可。根据《办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应注意下列问题及程序:
出质的股权范围: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通常为上市公司)。
有权登记的单位: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出质的前提条件: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备注出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质权合同;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需授权)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解除质押: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质押注销或撤消的,均按照《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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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不能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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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要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要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如何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关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登记程序的规定与《担保法》不一致。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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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进行股权质押说明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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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够质押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能够质押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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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质押的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解除质押:是指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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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是多少?
现在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主板5折到6折,一般5折。小盘股或优质创业板股票3折到3.5折,一般3折。中盘股看情况,在3-5折之间。沪深300会更高一点。期限一般半年至2年,只有部分银行券商接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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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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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包含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对有权处分的且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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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可以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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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3、转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可以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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