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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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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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吗

一、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

业委会是不可以收取物业费的。物业费是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收取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只有督促业主限期缴纳的权利,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起诉

二、合同到期还能收取物业费吗

物业合同到期,收物业费是否合理要看情况。如果到期后,业主没有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而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

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合理的,但变为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服务合同解除以后则不能再收取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三、物业收取停车费用合法的吗

物业收取停车费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委托物业代为收取停车费的合法,物业同时可获取相关服务、维护费用。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业委会可以收取物业费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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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订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公司能否进行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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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订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1、要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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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条款要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4、要注意管理费标准的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5、注意对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分包行为无效。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或分包。
二、物业公司能否进行转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再委托给其他物业管理企业或任何其他企业。但为了有利于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把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进行“转委托”时,
首先,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来承担专业服务项目;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要与专业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专业公司提供的专业质量和水平不得低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相关专业质量和要求的约定;同时还要约定专业公司达不到服务质量和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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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二)第三人的代理权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三)转委托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由被代理人追认。
二、如何理解物业服务的转委托《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受业主的监督。”可见,在物业管理关系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受托人,接受业主的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亲自为物业管理。《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在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事后未取得委托人追认,是不可以将委托事务转托给第三人的。但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企业要取得所有业主的同意方可转委托在事实上难以做到,所以《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经业主同意而进行转委托。
(一)专业服务业务的转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进行。专项服务业务包括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服务等业务,这些业务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服务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利益,所以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这些专业业务转委托给保安公司、保洁公司、绿化公司、电梯维修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维护。在转委托合同关系中,业主与专业服务企业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专业服务企业的委托人,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向业主负责,如果专业服务企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转委托合同的内容不得与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不得超出物业服务企业的受托权限。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给第三人。这是基于委托关系的特殊性,业主大会选聘某个物业服务企业是因为信任被聘企业能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所以才委托其进行物业管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业务转托给第三人,无疑破坏了这种信任关系,也使得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为空壳。另外,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而转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并不一定具有这种资质。本款规定类似于建设工程合同全部转包的限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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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了,应该怎么办  沈阳市于洪区的一处小区里,业主们就遭遇着类似的局面。他们一直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无论是门禁保安,还是停车服务,物业的服务不到位之处都让大家感到忍无可忍。  可该小区的业主们,却又不得不忍。因为他们想炒掉这家物业公司,却始终无法成功。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得不到2/3业主的同意,而是因为小区至今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入住率和入住年限成维权一道坎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给予了业主们炒掉物业公司的权力,但要更换物管公司,首先要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这本身就是一道难题。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认为,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尽管赋予的责任和权力很大,但在沈阳的各个小区中,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并不多,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重重。  按照现行的政策,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另一个则是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依法申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可是于洪区的这个小区的业主却无奈地说,由于园区销售不理想,目前入住率还达不到50%,而且业主们最早的也是去年才刚刚入住,到现在满打满算才一年时间,两个条件都不符合,自然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就无法行使炒物业的权力。  面对这种局面,业主们不禁疑惑,难道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就只能忍受前期物业满两年吗  没有业委会协商不成就诉讼 在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仍有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更换。  业主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协商,也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终止物业服务关系,自行选择物业。如果协商不成,作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进行诉讼时,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也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共同进行诉讼;当然,业主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诉讼。
没有业委会能炒物业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了,应该怎么办  沈阳市于洪区的一处小区里,业主们就遭遇着类似的局面。他们一直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无论是门禁保安,还是停车服务,物业的服务不到位之处都让大家感到忍无可忍。  可该小区的业主们,却又不得不忍。因为他们想炒掉这家物业公司,却始终无法成功。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得不到2/3业主的同意,而是因为小区至今无法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入住率和入住年限成维权一道坎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指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法律给予了业主们炒掉物业公司的权力,但要更换物管公司,首先要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这本身就是一道难题。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认为,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对与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尽管赋予的责任和权力很大,但在沈阳的各个小区中,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并不多,最关键的原因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困难重重。  按照现行的政策,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业主的入住率达到50%以上,另一个则是自首套住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满两年。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够依法申请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可是于洪区的这个小区的业主却无奈地说,由于园区销售不理想,目前入住率还达不到50%,而且业主们最早的也是去年才刚刚入住,到现在满打满算才一年时间,两个条件都不符合,自然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就无法行使炒物业的权力。  面对这种局面,业主们不禁疑惑,难道不成立业主委员会,我们就只能忍受前期物业满两年吗  没有业委会协商不成就诉讼 在没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仍有权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更换。  业主可以直接与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协商,也可以直接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终止物业服务关系,自行选择物业。如果协商不成,作为业主可以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在进行诉讼时,业主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讼,也可以联合其他业主,共同进行诉讼;当然,业主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代表业主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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