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限定,住宅专项维修资本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按照以下流程解决:
(一)物业服务公司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事项提议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议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本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议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公司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公司或者相关业主拥有关手续,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部门审核认可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本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本划转至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