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解四种情况是什么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派遣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务派遣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了工资不发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或者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而且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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