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能够约定居住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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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够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遗嘱中能够约定居住权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遗嘱中能够约定居住权吗

一、遗嘱中能够约定居住权

遗嘱中能够约定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够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居住权人先行申请设立居住权的,应要求全部继承人到场就遗嘱效力予以确认,并可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一并申请登记。

实务中设立居住权遗嘱为单独遗嘱,继承人先办理了继承转移登记的,后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应就继承转移后是否发生处分登记予以审查,若发生处分登记,其受让主体,如受让人抵押权人因不知道存在设立居住权遗嘱情形,应视为善意第三人,此时已转让的,所有权人已非继承人,已不能够再继续针对遗嘱人遗产进行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够就所造受损害要求继承人予以赔偿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二、同居有遗嘱继承权吗?

同居没有遗嘱继承权。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被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同居的一方。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如果写遗赠把个人遗产给同居的另一方的,那么另一方就可以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遗嘱能够立未来遗产吗

遗嘱一般是不可以立未来遗产的。

对预期财产一般不可以立遗嘱,因为预期财产只是一种预测,可能够是盈利也有可能够是亏损,是不确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只能够对自己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对于遗嘱中能够约定居住权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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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所附义务的种类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
1、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
2、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但在附负担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和受遗赠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即遗嘱继承或受遗赠人承担义务以接受的遗产份额的价值为限。
二、遗嘱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1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条策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遗嘱中指定由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接受遗产的就是遗赠,承受遗产的人是遗嘱受赠人。《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遗嘱应为原件,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的,一般很难得到的认可。所以建议保存原件,或者可以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实遗嘱也是可以附义务的,但不管遗嘱是否附义务,首先要保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的话说再多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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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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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人:××律师
××律师事务所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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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据法  公约的基本精神为成全死者遗志,使遗嘱在形式方面易于成立,依公约规定,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规定者都认为有效:
①行为地法。
②立遗嘱人本国法,包括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在内,因此遗嘱不会因遗嘱人变更国籍而无效,而且有时原来无效的遗嘱,变更国籍后因符合新国家的规定而变为有效。遗嘱人有重复国籍时,只要符合任何一国的本国法即可使遗嘱有效。在有几个法律体系的国家,例如联邦国,应依该国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遗嘱人的本国法。如果该国没有这项规则,以遗嘱人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体系作为其本国法。
③遗嘱人住所地法,包括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及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在内。
④遗嘱人立遗嘱时或其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公约于住所地外又把惯常居所地作为连结因素,因为住所与惯常居所不一定相同。
⑤不动产所在地法,但只限于与不动产有关的遗嘱。
以上法律都是指内国法而言,不包括国际私法在内,所以没有反致。
这五种法律都可据以决定遗嘱方式有效,但公约不妨碍缔约国现在或将来的法律规则承认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遗嘱方式。例如有些国家以法院地法作为遗嘱方式的准据法,也得到公约的承认。
遗嘱的撤销  遗嘱成立后可以另一遗嘱撤销。上述的遗嘱方式,也适用于撤销遗嘱的遗嘱方式。此外,对撤销遗嘱的遗嘱还定有更宽大的条件,只要它符合使原先遗嘱有效成立的方式即可成立,不论这种方式是否符合立撤销遗嘱时的要求。例如一英国人在法国旅行期间立一自书遗嘱存于公证人处,该遗嘱依法国法是有效的,因为法国允许自书遗嘱。该人回英国后以另一自书遗嘱撤销前一遗嘱,后一遗嘱依英国法律无效,因英国法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证人,但在本案仍有效,因其符合原先遗嘱方式。
遗嘱方式的范围  关于遗嘱的方式与实质如何划分,公约没有规定。公约只就两个引起争论的问题加以明确:
①根据遗嘱人的年龄、国籍或其他身份资格而对遗嘱方式所加的限制,属于形式问题,因而在公约规定范围之内。例如荷兰法律禁止本国国民为自书遗嘱,德国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为自书遗嘱。这种限制都被认为是遗嘱方式,而非遗嘱能力。因此荷兰人在没有这种禁止的法国所为的自书遗嘱被认为有效。同样,根据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而对遗嘱效力的限制,也属遗嘱方式问题。例如有些国家对于见证人的年龄及其与遗嘱人的亲属关系有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也属于遗嘱方式问题。
②共同遗嘱为许多国家所禁止,但在缔约国承认共同遗嘱时,其方式也在公约规定范围之内。
公约所允许的保留  包括:
①外国法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时不适用。
②本国国民无特殊情况在外国所为的口头遗嘱,缔约国可保留不承认。
③住所或惯常居所在国内而死亡在外国的本国国民在外国所立遗嘱,如其方式为本国法所不允许,仅依行为地法才能成立,而该行为地国非其死亡地国时,对于这种遗嘱方式,缔约国可保留不予承认。但不承认的范围,只限于遗嘱人在其本国国内的财产。例如一荷兰人其住所或惯常居所也在荷兰,在法国立一自书遗嘱(只有法国承认)而该人死于英国。这个遗嘱从荷兰法律观点来看是无效的。但无效的范围,只限于该人在荷兰的财产。
④缔约国对遗嘱中的非继承事项条款,例如遗嘱中关于收养、认领、指定监护人等条款可保留不适用公约的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遗嘱方式法律抵触公约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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