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债权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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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债权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什么债权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一、什么债权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已丧失了受国家强制保护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所以属于这种类型的债权不在破产债权之列。

4、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其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使是部分债权人依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开始执行的,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原来的执行程序也应当立即停止,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而参加到破产程序中来。其二,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有什么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是已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什么情况下债权人能扣押债务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交运费;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产品的人不交加工费,承运人和加工人作为债权人就可依法扣押托运的物品或定作物;

以敦促债务人交付有关费用,如果债务人仍不交付超过规定期限的,承运人和加工人就可以依法以扣押的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扣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这即民法上的留置权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还,债权人便可以扣押该耕牛以敦促甲还债,也可以依法变卖该牛使自己的权利实现,也可使耕牛折扣归己,余款可退还。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什么债权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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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能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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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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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破产人受理破产时,债务人的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申请,由人民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例如:甲企业占有乙企业的财产,但双方就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甲企业不退还给乙企业,为此,乙企业向人民提起了诉讼,为了保证该财产能够得到执行,乙企业又向人民申请了财产保全,人民依法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另一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应该暂时解除该财产的保全。  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破产企业债权人应享受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裁决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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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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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是否能清偿个别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是否能清偿个别债务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是否可以清偿个别债务
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清偿行为无效,债务人已经清唱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恶意对个别债权人提供优惠性清偿,除裁定清偿行为无效、追回债务人财产外,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法规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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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可以清偿个别债务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人在受理期间是否可以清偿个别债务?
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个别债务。
根据《破产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因此,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应立即停止清偿债务。若债务人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其清偿行为无效,债务人已经清偿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主张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恶意对个别债权人提供优惠性清偿,除裁定清偿行为无效、追回债务人财产外,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法规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费由债务人自行负担吗
[律师回复]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受理费是否由债务人自行负担
不论是被驳回申请还是宣告破产,受理费均由债务人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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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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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受理费由谁负责承担
[律师回复]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受理费由谁负责承担
除非驳回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否则受理费应由债务人负担,即使在受理案件后出现和解、整顿而终结破产程序,也是如此。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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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据、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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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能作为破产债权的债权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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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申请的事儿,但是他已经破产了。所以想咨询一下有关破产申请受理债权转让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有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有哪些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申请受理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为前提;

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或专门机构同意。
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具体地讲自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据、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

四,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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