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的时间能拿到钱啊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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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的时间能拿到钱啊相关的法律规定。
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的时间能拿到钱啊

一、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的时间能拿到钱啊

工伤伤残鉴定结果一般是自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递交之日起60日内有结果,特殊情况可后延30日,也就是最迟90日内会拿到赔偿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伤认定下来多长时间做伤残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必须治愈出院并且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才可以申请,时限也是有规定的:

如果是治愈出院前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治愈出院后1个月内申请,如果是治愈出院后做出工伤认定的,必须在做出工伤认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鉴定后多长的时间能拿到赔偿金

工伤鉴定后一般一到六个月内可以拿到工资

工伤鉴定后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部分费用在完成工伤鉴定,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后,一个月左右可以到公司账户,至于公司什么时候转到工伤职工账户,要看用人单位的效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的时间能拿到钱啊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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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如何鉴定工伤等级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 aO2 4.1~8kP a或P a CO2 7.9~6kP a; (2 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2)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3)肝功除3/ 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d d- chi ari综合症; (2 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 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 (2 7)全胰切除; (2 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 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 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 2)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 (3 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3、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lt;=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 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 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 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 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 6)尘肺Ⅲ期; (2 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 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 9)放射性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 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 1)粒细胞缺乏症; (3 2)全胃切除; (3 3)小肠切除3/ 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 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 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 D 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 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2)利手前臂缺失; (2 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 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 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 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 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 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 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 1)心功能不全二级; (3 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3 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 4)肺功能中度损害; (3 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 6)尘肺Ⅱ期; (3 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 8)呼吸困难3级; (3 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 2,肝功能轻度损害; (4 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 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 4)慢性白血病; (4 5)小肠切除3/ 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 6)小肠切除2/ 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 7)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肠造瘘; (4 8)外伤后排便重度障碍; (4 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 1)永久性膀胱造瘘; (5 2)重度排尿障碍; (5 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 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 5)双侧肾上腺缺损; (5 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 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 D 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唇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 (17)舌缺损<2/ 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2级; (20)单肌瘫肌力3级; (2 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 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4)非得手前臂缺失; (2 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 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 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 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 (2 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 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 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 (3 4)瓣膜置换术后; (3 5)双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中度损伤; (3 7)呼吸困难3级或P aO278~ 10.7kP a; (3 8)肝切除1/2; (3 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 1)胰切除2/3; (4 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 (4 3)胃切除3/4; (4 4)小肠切除2/ 3,保留回盲部; (4 5)直肠、、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 (4 6)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 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 8)慢性中毒性肾病; (4 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 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 2)两侧、副缺缺损; (5 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4)缺损; (5 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 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闭锁; (5 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 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 D 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 3、>1/5; (2 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 2)三肢瘫肌力4级; (2 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 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 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 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 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 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1)一拇指缺失; (3 2)一侧踝以下缺失; (3 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 cm以上者; (3 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 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 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 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3 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 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2)放射性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3)肝切除1/3; (4 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 (4 5)胰切除1/2; (4 6)白血病完全缓解; (4 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4 8)胃切除2/3; (4 9)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50)肾损伤性高血压; (5 1)一侧肾切除; (5 2)两侧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 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5 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5 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Ⅲ、Ⅳ对脑神经;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gt;=0.6; (9)一眼矫正视力<=0. 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 3,或视野<=64%(或半径<=40(); (11)双耳听力损失>=56 BHL; (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 (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15)牙糟骨损作78 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 (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2 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 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 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2 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 (2 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 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2 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 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 (2 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 (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3 1)一前足缺失; (3 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 (3 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 (3 4)下肢伤后缩?lt;3 cm、>2 cm者; (3 5)肺叶切除; (3 6)肺功能轻度损害; (3 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 (3 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3 9)放射性蠓蜗宋???lt;两叶)肺功能正常; (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 1)肺切除1/4; (4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4 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 4)成人脾摘除; (4 5)胰切除1/3; (4 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 (4 7)白细胞减少症; (4 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4 9)血小板减少(<8×1010/L); (50)胃切除1/2; (5 1)小肠切除1/2; (5 2)结肠大部分切除; (5 4)轻度排尿障碍; (5 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 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 8)狭窄; (5 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 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14)外伤性青光眼; (15)双耳听力损失>=41 D bhl或一耳>=91 D bhl; (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7)发声及言语困难; (18)一耳或双耳缺损>1/ 3、<2/3; (19)牙槽骨损伤长>= cm,牙齿脱8个以上; (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 (2 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 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2 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2 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 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 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2 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 (2 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2 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 (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 (3 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3 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 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3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3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3 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3 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 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3 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40)心功能不全一级; (4 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4 2)肺段切除; (4 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 (4 4)肝部分切除; (4 5)胆道修补术后; (4 6)脾部分切除; (4 7)胰部分切除; (4 8)腹壁缺损10 cm左右; (4 9)胃部分切除; (50)小肠部分切除; (5 1)一侧肾上腺缺损; (5 2)输尿管修补术后; (5 3)尿道修补术后; (5 4)一侧、副切除; (5 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 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5 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5 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5 9)性功能障碍; (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6 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 (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 (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15)双耳听力损失>=31 D bhl或一耳损失>=71 D bhl; (16)发声及言语不畅; (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 (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 5,<1/3; (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20)牙槽骨损伤长4 cm,牙脱落4个以上; (2 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2 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 (2 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2 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2 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2 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2 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 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 (2 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3 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3 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 (3 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3 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5)肺修补术; (3 6)支气管成形术; (3 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 8)乳腺成形术后; (3 9)隔肌修补术后; (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 (4 1)子宫修补术后; (4 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 3)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 (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瘫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11)外伤性瞳孔放大;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 bhl,或一耳>=56 D bhl; (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4)发声障碍; (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铬鼻病(无症状者); (18)嗅觉丧失; (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 (2 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 (2 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2 3)鼻中隔穿孔; (2 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 (2 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 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 (2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 (2 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2 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 (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 (3 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3 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3 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 (3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 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 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 7)胸壁异物滞留; (3 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 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 1)胰修补术后; (4 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 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 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 5)肾修补术后; (4 6)膀胱修补术后; (4 7)卵巢修补术后; (4 8)输卵管修补术后; (4 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 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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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时间能拿到钱啊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伤等级鉴定下来,多长时间能拿到钱啊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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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七级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7年的是什么,我朋友最近准备去申请鉴定,我觉得他应该在七级伤残左右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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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谁来鉴定
工伤等级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成员包括医疗、劳动关系、职业安全等领域专家。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委员会负责初次和复查鉴定,并从医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出具结论。 申请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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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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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朋友在厂里上班,不小心受伤了,确定是工伤,现在在谈赔偿的问题,请问伤残等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伤残等级鉴定赔偿标准2017年,你可以看看
一、一级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二、二级工伤鉴定标准
二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三、三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四、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三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更多内容。
五、五级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等更多内容。
六、六级工伤鉴定标准
六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等更多内容。
七、七级工伤鉴定标准
七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等更多内容。
八、八级工伤鉴定标准
八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等更多内容。
九、九级工伤鉴定标准
九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等更多内容。
十、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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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下来后怎样拿到赔偿?
工伤赔偿申请流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申请书、身份证明、代理人文件及被申请人信息资料等。申请时还需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鉴定伤残等级需提供材料至相关部门审核,异议者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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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3、双眼盲目4级以上;
4、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5、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6、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2、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损伤致双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九)、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四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3、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4、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5、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3、双眼盲目3级以上;
4、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5、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7、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8、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9、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会损伤致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八)、外阴、损伤致闭锁。
(九)、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十)、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五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
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
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损伤致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损伤致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
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六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2、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3、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4、单瘫(肌力3级以下);
5、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1级;
4、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5、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6、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四)、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五)、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2、子宫全切。
(七)、会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八)、外阴、损伤致狭窄,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七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3、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4、严重构音障碍;
5、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6、单瘫(肌力4级);
7、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5、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6、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7、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8、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9、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10、头皮无毛发75%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四)、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双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六)、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
cm以上;
2、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3、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八)、会损伤致:
1、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8
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八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4、勃起功能障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
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八)、会损伤致:
1、缺失(或畸形);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九)、外阴、损伤致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
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十
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3、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4、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6、严重影响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3、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4、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5、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7、舌尖缺失(或畸形);
8、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10、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1
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
cm以上;
1
2、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1
3、头皮无毛发25%以上;
1
4、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2、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严重声音嘶哑;
2、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胆囊切除;
3、脾部份切除;
4、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2、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3、尿道狭窄;
4、膀胱部分切除;
5、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6、子宫部份切除;
7、直肠、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八)、会损伤致:
1、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九)、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10
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十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
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
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
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
4、鼻尖缺失(或畸形);
1
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
cm以上;
1
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
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
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
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
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损伤致:
1、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损伤致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
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
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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