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按什么标准缴纳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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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下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标准: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常情况下,缴存比例上限最高为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可以不一致,但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公积金按什么标准缴纳

一、公积金按什么标准缴纳

以下为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相关标准:

缴存比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常情况下,缴存比例上限最高为12%,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可以不一致,但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一般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第二个月开始缴存,缴存的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的月工资

缴存额度的上限和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和下限通常由各省市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房价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公布每年的具体额度。

缴存与提取: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特殊情况: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并非所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需要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人公积金怎么缴纳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地方公积金政策,个人和单位各按一定比例缴存公积金,单位直接从个人工资里扣发公积金的金额,单位再按比例出公积金的金额,由单位每月统一交到当地公积账户。

部分城市自由职业者或个人亦可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参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规定》。

补充说明两点,第一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公积金缴纳基数怎么算

公积金缴纳基数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职工当年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首月工资总额。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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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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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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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部分地区要求连续缴纳一年)。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
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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