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动产纠纷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引发的相关争议,不能被归类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是应当被界定为买卖合同纠纷范畴之内。所谓买卖合同纠纷,具体表现在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合同效力可行性、合同解除条件以及对合同条款进行理解与诠释等方面出现了分歧和矛盾,导致无法达成共识乃至激化冲突。这种纠纷从根本上反映出的即是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方面的纷争。相比之下,不动产物权纠纷主要涉及到物权性质的矛盾和争议。从这个角度来看,由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因素引发的物权纷争,方才符合不动产物权纠纷的定位。显而易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涉及与物权性质直接关联的矛盾和争议。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四类合同纠纷,应当依据不动产物权纠纷所确立的管辖原则加以处理。
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包含在此四类合同纠纷范围之内。因此,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首选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买房交定金后悔一般不退定金,需以定金承担违约责任。定金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对交付方起到担保的作用。
原则上,收受定金一方(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动产纠纷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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