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应按照违约状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
同时亦可在协议中明确因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如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那么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此类申诉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增加调整;
至于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超出了实际损失过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样有权利根据当事人申诉进行适度降低。
对于已经订立了延迟履行协议所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即使违约方已支付了违约金,其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其原本承担的债务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里指出,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当某一当事人提出协议中所确定的违约金过高等要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结合合同的执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预设利益等诸多因素,按照公平公正与诚笃守信的基本原则予以平衡,并最终做出裁断决定。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协议中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达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便可视作为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高出损失的最高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合同纠纷如何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一般是按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以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限,不能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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