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当事人约定管辖权的司法案件,具体则囊括了各类经济合同或是关于其他各种类型财产权益的纠葛纷争。
(2)当当事人之间就某项具体案件约定法律管辖法院时,他们有权自主择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以及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端事项具有实际相关性的任何一种地方的人民法院加以裁判。
倘若当事人作出的选择并非与争议案情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那么此份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的“合同签署地”,主要是指经济交易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章确认的具体地点。
(3)为了确保法律利益的维护和法律当事人必须通过书面的方式来确定管辖权协议,其中书面协议既可以采用合同书的形式,例如正式文本中的约定管辖权条款;
同时书面协议也可以转化成为诸如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能够真实体现当事人两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对选择管辖法院做出明示的确切形式。
同样重要的是,当事人须在上述五个特定法院之中作出明确且唯一的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权之协议未能明确表明,或者是选择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作为自己的报案维权地,那么尽管这一协议亦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但仍将被认定为无效,并且必须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去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未生效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未生效合同违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生效合同管辖规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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