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协议不公证是不是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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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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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名买房协议即使未公证,只要双方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法规,仍具有法律效力。但房产所有权以权属证书为准,私下协议可能存在效力问题。出现纠纷时,双方可协商或申请异议登记;若对方不配合,可起诉确认物权,法院判决后登记机构将变更登记。因此,借名买房需谨慎,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进行。
借名买房协议不公证是不是有效

一、借名买房协议不公证是不是有效

关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公正的事宜,我很荣幸地告知您,实际上无法获得公正。

根据相关法规和行政规定,房产的所有权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所记载的信息来确认为准。

因此,即使双方私自签署了协议并进行了公正,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效力不确定性的问题,可能会导致此类公正被认定为无效。

针对可能出现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引发的纠纷,请允许我提供几种可能的处理方法供您参考:

首先,如果双方能够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他们可以共同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

这样一来,相关利害关系人便能向已登记的财产所有者请求协助办理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手续。

假设经过一番努力后对方同意更改现状,那么这个问题便可以通过非司法方式得到化解。

但是,如果对方坚持拒绝配合,我们也理解利益相关方需要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

其次,如果利害关系人坚信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他/她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认可他/她的权益。

由于对物权的所有权以及其具体内容存在分歧或争议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加以确认。

在此基础之上,利害关系人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自己作为所有权人的身份,实质上便是运用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最后,假如法院最终确认利害关系人确实应享有所有权,基于这一点的判决将满足“证明登记确实存在错误”的条件,那么相应登记机构应该依照此判决变更登记资料。

以上就是我对于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借名买房公证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的协议是不可以公证的。房屋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登记为准的,由于私下签订的协议效力难以确定,即使做了这类公证,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如果双方因为借名买房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向记名产权人请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对方同意更正,则问题通过私力救济得以解决。如不同意,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寻求公力救济。

2.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据此可知,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为所有权人,即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

3.可依据法院确认其为所有权人的判决请求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如法院最终确认利害关系人为所有权人,该判决则属于“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变更登记。《公证法》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借名买房协议不公证是不是有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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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不公正是不是有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借名买房协议不公正是不是有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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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前政府和银行针对首套房和二套房实行差别化的贷款政策和税收政策,首套房实行首付比例最低两成,贷款利率最低85折,按房产总价款的1%或
1.5%征收契税,二套房(前套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实行首付4成,贷款利率上浮10%,契税1%或2%。一些购房者明明名下有住宅,但为了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和契税的优惠,就想找名下无房无贷的亲戚或朋友共同买房或者以他人的名义购房,并欲以一纸协议将名义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进行约束。借名买房签的协议既无效力又难公证。
公证员指出,名义购房人与实际出资人私下签署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也无法办理公证。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地产权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当事人为了享受贷款利率优惠、规避国家税收政策签署的“隐名购房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且,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有私下签署的“隐名购房协议”,名义产权人也完全可以自行将房产抵押或转卖给第三人,而无需征得实际出资人的同意。只要第三人支付合理价款并已办理完毕房产过户手续的,那么善意第三人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房产的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产权人赔偿损失,无权要求追回房屋。此时如果名义产权人转移资产,那么实际出资人就将面临房钱两空的困境。
借名买房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存在的背景
1、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3、为逃避债务,或夫妻一方对配偶隐瞒购房。
等等。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笼统地讲,是有效还是无效,要根据不同的借名购房情形,来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成本价房等对购房人资格有要求严格的情形,由于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为了达到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必须通过借用别人(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名义来购买房屋。此情形属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相互串通,骗取有关单位以达到实际购房人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就值得斟酌,因为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是通过欺骗有关单位协助实际购房人购买房产,这违背了对于购买以上房产的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要求。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用有贷款资格的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为达到实际购房人的其他目的而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的。
借名购房协议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在《物权法》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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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书是不是合法的?
借名买房协议书是不是合法的,具体的内容需要写清楚夫妻双方具体身份状况,这其中就包括身份号码,还有就是一些住址情况,之后应当将借名买房的基本情况做出明确的说明,以及买房子一些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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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借名购房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如系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最终合同无效的风险。
2、非产权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义签订售房协议,构成隐名代理,买方以受欺诈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被支持。故买方对房屋产权人身份审查的义务在签约前就应完成,并不应受中介方承诺或担保的影响。
3、借名购房必然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不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甚至连向借名人主张过户的权利都会丧失,即双方只有单纯的金钱借贷或垫付的债权关系。
4、经开发商同意,从亲友手中购买转售商品房,即使实际交款并入住,但产权人未变更,亦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资证明,就会存在某现实案例中的风险:即便是兄妹,交了钱,不过是双方还没选房没签合同或是替人垫付;住了房,不过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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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名买房的协议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存在的背景
1、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3、为逃避债务,或夫妻一方对配偶隐瞒购房。
等等。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笼统地讲,是有效还是无效,要根据不同的借名购房情形,来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成本价房等对购房人资格有要求严格的情形,由于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为了达到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必须通过借用别人(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名义来购买房屋。此情形属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相互串通,骗取有关单位以达到实际购房人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就值得斟酌,因为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是通过欺骗有关单位协助实际购房人购买房产,这违背了对于购买以上房产的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要求。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用有贷款资格的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为达到实际购房人的其他目的而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的。
借名购房协议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在《物权法》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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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不公正是否有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借名买房协议不公正是否有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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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借名买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名买房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
借名买房是指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借名买房是否有效,主要看借名人(实际购买人)和出名人(房屋登记人)之间是否有借名协议,这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如果借名人和出名人在房屋购买以前签订了房屋借名协议,将房屋的权属约定清楚的,应该认定借名行为有效,房屋的实际权属归借名人。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但是,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借名购房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借他人之名购买房屋,如系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可能导致最终合同无效的风险。
2、非产权人的受托人基于私下委托以自己名义签订售房协议,构成隐名代理,买方以受欺诈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被支持。故买方对房屋产权人身份审查的义务在签约前就应完成,并不应受中介方承诺或担保的影响。
3、借名购房必然意味着登记物权非属实际权利人所有,在借名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况下,借用人只享有债权,在借名人无权处分情形,存在借用人丧失房屋所有权而无法向第三人追及的风险。如不能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甚至连向借名人主张过户的权利都会丧失,即双方只有单纯的金钱借贷或垫付的债权关系。
4、经开发商同意,从亲友手中购买转售商品房,即使实际交款并入住,但产权人未变更,亦无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资证明,就会存在某现实案例中的风险:即便是兄妹,交了钱,不过是双方还没选房没签合同或是替人垫付;住了房,不过是私下借住而已。故,购买转售商品房,不仅要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最终达致产权过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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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名买房的协议有法律效应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存在的背景
1、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3、为逃避债务,或夫妻一方对配偶隐瞒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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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笼统地讲,是有效还是无效,要根据不同的借名购房情形,来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成本价房等对购房人资格有要求严格的情形,由于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为了达到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必须通过借用别人(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名义来购买房屋。此情形属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相互串通,骗取有关单位以达到实际购房人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就值得斟酌,因为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是通过欺骗有关单位协助实际购房人购买房产,这违背了对于购买以上房产的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要求。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用有贷款资格的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为达到实际购房人的其他目的而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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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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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因其产权界定以房产证为准。权益纠纷可通过异议登记、请求产权所有方协助或司法途径解决。利益相关者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或向法院主张确认所有权。法院判决确认所有权后,登记机构需变更登记。若对方不同意,法院裁决书可作为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推动产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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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借名买房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房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乙方名义为甲方购买了______市二手房一套,房地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平米。乙方同意,购房合同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第二条 乙方所代理购买的_________________,成交价为_______________元,该房款及房贷还款、佣金、抵押费、保险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甲方负担,因此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无权行使甲方享有的前述权利,亦不得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 第三条 甲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甲方的名义与该物业业主______签订认购协议书并交纳购房定金______元,该认购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第四条 甲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的名义与______银行签订了贷款相关文件并由甲方通过乙方的银行账户交纳了购房首期款总计______元(包括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缴纳的购房定金______元),该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第五条 甲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乙方的名义交纳购房佣金款______元及赎楼担保费、短期利息等杂费共计______元。 第六条 甲方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以乙方的名义交纳购房契税等杂费总计______元。 第七条:购房款及房贷还款、佣金、抵押费、保险费等与房屋有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甲方负担,以及此后以乙方名义取得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等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和证件均由甲方持有和保管。 第八条 购房首付款、按揭还款、抵押费、保险费等所有购房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所有交款凭据由甲方保管,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交款相关手续。 第九条 ______房屋产权证暂办至乙方名下,产权证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按相关政策时间5年后及时将产权变更至本人名下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或转让、出租及抵押该房屋,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甲方如需在______单位房屋取得产权证之前转让该房屋,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办理更名手续。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及房屋买卖合同问题而导致诉讼,乙方需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诉讼程序。所有涉及转让及维护该房屋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现业主______交付房屋时,由甲方收房;甲方对该房屋进行的装修及在该房屋内添置的所有家具、家电及物品等均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甲方保证乙方因代理甲方购买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概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将本协议代理购房事宜通知乙方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兄妹、配偶),保证其利害关系人不得主张______单位房屋所有权利。 乙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 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除已在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外)。 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情况下随时将以乙方名义购买的房屋更名到甲方名下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乙方需在合理的期限(十五天)内予以协助甲方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办理完过户手续时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恪守诚信,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在其名下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果乙方对受甲方委托购买的房屋进行毁损,乙方应当负责全额赔偿;如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侵占、转卖、抵押、赠与以及被强制执行该房屋,乙方应当按房屋市场价格给予甲方赔偿及承担对甲方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六条 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人民提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签订地: 附件: 由甲方以甲方名义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由甲方以甲方名义支付的购房定金转账凭证; 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购房权益转移协议; 由甲方以乙方名义签订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由甲方账户转到乙方账号的首付款转账单凭证; 由甲方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及国土局缴交契税款等费用的转账单凭证; 乙方利害关系人承诺; 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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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名购房协议存在的背景
1、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实际购房人借用有购房资格的名义购房人;
2、通过银行按揭购房,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助有贷款资格人的名义购房;
3、为逃避债务,或夫妻一方对配偶隐瞒购房。
等等。
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关于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笼统地讲,是有效还是无效,要根据不同的借名购房情形,来认定借名购房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成本价房等对购房人资格有要求严格的情形,由于实际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但为了达到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必须通过借用别人(具有实际购房资格)的名义来购买房屋。此情形属于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相互串通,骗取有关单位以达到实际购房人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这种情形下,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就值得斟酌,因为虽然《借名购房协议》的签订是实际购房人与名义购房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其约定是通过欺骗有关单位协助实际购房人购买房产,这违背了对于购买以上房产的购房人资格限制的要求。
对于不具备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借用有贷款资格的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为达到实际购房人的其他目的而借用别人名义购房而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由于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定其效力的。
借名购房协议发生纠纷后的处理
在《物权法》施行后,一旦房屋发生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利相冲突的情况,“确权之诉”是获得房屋权利的一个有效途径与方式。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发生纠纷后,名义购房人虽然拥有产权证,但往往不能提供其对该房屋实际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可以结合所签订的协议及从履行情况看,根据付款凭证来看,交付房款的发票原件,房款来源的凭证,以及储蓄存款存折的原件,并举证证明每月实际存款的数额等情况。因此,一般认为以上证据原件的持有者实际支付了购房款和月供。虽然房屋产权证具有证据资格,但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产权证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情况不一定吻合。
但即使认定产权人归名义购房人,但依据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的违约条款,实际购房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诉权,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这时,就要结合所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以及相关的购房合同、履行支付房款、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人、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持有人等的相关郑据来加以佐证。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发生权利错位时,公民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与证据意识。若确因种种原因,而需要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则一定要选择自己信赖的、可靠的人,而且在借名购买房屋进行实际操作之前,权利人一定要和被借名人签订书面协议,将借名购房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若被借名人是已婚的,则相关协议还应当让其配偶签字予以确认。若一旦变更名字时机成熟,则权利人应及时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以防止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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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协议作用是什么?
签订一份比较完善的借名买房协议,可以避免后续借名人与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属于各自真实意思表达,可以避免后续发生房屋产权纠纷的风险和借名人不按约定支付房屋月供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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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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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实为借款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吗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收回投资、解除股东身份的一种方式,在日常公司经营活动领域,股权转让,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一般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现股权转让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相比其他协议,除了签订转让协议的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对内转让股权,即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股东的行为;对外转让,指公司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转让的行为需要转让方获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下即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这里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如涉及到外资、国有企业等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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