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拆迁补偿标准
若所拆除乃是非法搭建之建筑物或者已超越法定时限的临时建筑,则其将无资格获得二次拆迁补偿。
然而,若所拆除之物恰好为尚未超出法定时限的临时建筑,那么被拆迁人便有权利获得适量的二次拆迁补偿费用。
假设某被拆迁者选定以现金形式进行补偿,这时,具体的赔偿金额便需要依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理区域、房屋功能用途以及房间面积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同时结合现行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最终制定。
若被拆迁者所选择的是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那么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相关规范规定,共同计算出被拆迁房屋应得的具体补偿金额及欲调换房屋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双方再结算出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差额金额。
通常情况下,二次拆迁补偿标准与首次拆迁补偿标准相较之下基本保持一致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二次拆迁房屋如何赔偿标准
1、一般情况下,二次拆迁补偿标准和第一次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差不多的,各项二次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和金额是由被拆迁地区的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在被征用的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当地的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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