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和订金有何区别
关于"定金"及"订金"这两个词汇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通过定义、使用范围、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功能以及作用等多个角度进行展开和探讨。
具体而言,以下是它们之间存在的一些典型差异:
1.定义层面:
顾名思义,"定金"(Deposit)指的是当事人(Party/Parties)约定好的一笔款项或其它替代品,旨在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此金钱或替代物在履行合约之前,由一方提前向对方支付。
相反地,"订金"(BookingDeposit)"则特指预订期间所缴交的款项,仅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属于单方行为,没有显著的担保性质。
2.适用范围:
相较于"定金","订金"更常应用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订金以表示愿意承担某项特定责任的合同,例如商业买卖、租赁和承包等知名契约。
"定金"的担保方式则能适应于多样化的合同情境中。
3.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部分,即使定金合同未能达成或生效,它也不会对主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然而,"订金合同"却是主合同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订金,则主合同就无法正常订立。
4.功能与作用:
虽然"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功能,但却能为履行责任的一方提供预定的资金支持。
订金的交付本质上是该方表明其愿意依据质押条款承担某种义务的表现。
5.处理资金回收问题:
如一方未能履行合约义务导致另外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收取订金的一方就需将款项退还给付款人。
相比之下,"定金"一旦支付,便会启动违约方的制裁机制,同时,对遵守约定的一方进行补偿。
6.收取金额的限制:
"定金的金额"须由缔约各方自行商定,但不得大于法例规定的比例——即合同标的物价款的20%。
若超过这一上限,该笔定金将不再具备撤销合同违约情况下定金的效力。
同样地,订金也应依照约定执行,并无明确的规范约束。
7.款项转换规则:
“定金”一经支付,便不可转换;
而“订金”在履约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原数返还即可。
当定金收取方违反约定时,必须履行双倍退还定金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订金什么能退
定金和订金都可以退。“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定金则作为罚则。如果是给付方违约,那么给付方无权收回这笔钱。如果是收受方违约,则收受方应该双倍返还。
而与“定金”一字之差的“订金”在法律上则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如果合同在执行中顺利,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如果一旦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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