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化解途径主要有如下四个步骤:
双方谈判与协商;
由相关部门开展调解工作;
1. 谈判与协商:
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和解的原则,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下通过互相交流,以寻求共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 调解:
若前述方法无法奏效且合同当事人之间仍存在严重分歧,那么他们有权向特定机构请求进行调解。
例如,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都是国有的公司,他们便可向上一级单位请求进行调解。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单位会为了公正和平等待遇,在不受任何行政干扰的前提下对事件加以判断并展开有效调停。
除此之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向各类诸如合同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甚至法庭等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3. 仲裁:
当合同当事人经过反复沟通却未能达成共识并且拒绝接受调解时,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产生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向专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处理。
4. 诉讼:
若在签订合同时未设置仲裁条款,且事后又无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就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向市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卖房纠纷找哪个部门
发生卖房纠纷可以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因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以及维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属构成房屋纠纷的,应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南京商品房纠纷找哪个部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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