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房产权益方面的纷争,此乃归属于我国各级地方法院依法审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之内,任何公安部门均无权限及理由介入其中进行调查或者审判。
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这类纠纷,人们往往称之为“房地产纠纷”。
那么何谓房地产纠纷呢?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公司或者其他社会团体以及这些组织之间以房屋、土地为载体,因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而可能产生的各种矛盾冲突。
此类纠纷按照其法律属性可以划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两大类。
其中,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例如商品房的售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比如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室内装潢)、以及房地产服务业合同纠纷(例如房地产咨询、估值、中介等)等等;
至于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涵盖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纷争,以及在经过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过后,当事人仍然不服决定并诉诸人民法院的情形。
另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也可通过提交申请给批准实施拆迁工作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待裁决结果公布后,若其中一方仍不服该裁决,则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房屋纠纷警察管吗
房产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公安机关不会受理。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建、设备安装、装修)、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评估、中介)等
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拆迁入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产权纠纷公安管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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