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买卖纷争问题上,一般情况并非所称得的专属管辖范畴内。
关于装修装饰合同纷争的管辖权问题,特此进行详细说明。
专属管辖乃是地域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归特定法院审理,当事人并无权通过合约约定的方式随意更改管辖权归属。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约束力且排他性特质显著,与其特殊管辖性质有所区别。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33条明文规定,凡涉及不动产纠纷,理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之人民法院管辖。
此处提及的“不动产纠纷”指的便是源于不动产权利认证、分割以及相邻关系等方面的物权纷争。
此外,诸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也按照不动产纠纷,歸定其管辖权限。
依据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装修合同被视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形式。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合同买卖纠纷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来确立管辖权归属。
据此,综合考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所处的法律结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制,能够得出结论:
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纷争项下的第四级案由,这是一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紧密相连的案件。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这类案件应依循不动产纠纷的准则来确立管辖权,也就是说,此类案件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再谈及预约事项,装饰装修合同并不归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之内。
专属管辖作为地域管辖中的一个子类别,其意义在于特定类型的案件须由特定法院负责审理,当事人并无权利通过条约预约的方式任意变更管辖权的归属。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是发起诉讼缘于不动产纠纷,此类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方位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第二则为诉讼源于继承遗产纠纷,此时应由亡者死亡居住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后,且让谈及购房纠纷该寻求哪些途径解决。
如前文所述,无论对象是公民还是法人,住宅土地及建筑使用权买卖纠纷都应交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具体来说包括如下两点:
1.针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应该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如果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住址不符,那么就由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申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唯有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时候,不应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则,而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
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可以推定不为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市场运作房、限价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
由此可以推断: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必须由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案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过户纠纷是否为专属管辖”,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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