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由谁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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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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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建议寻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鉴定。购房者应找专业房屋鉴定服务商,即本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并携带相关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向房产质量检验部门申请验收。
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由谁鉴定

一、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由谁鉴定

若发现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建议您寻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鉴定。

在入住新居之前,作为购房者务必寻找专业的房屋鉴定服务商,也就是贵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您应携带着房屋用地相关文件(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情况记录(例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证书以及施工图纸)和消防安全审批材料等,向房产质量检验部门提交申请并请求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二、房屋质量问题索赔明细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如果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其他损失的,应由开发商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由谁鉴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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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由谁承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由此可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工程质量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此,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准确地说,保修责任是施工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一项保修义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即使非因施工原因产生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也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
二、保修期间的责任划分怎么确定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自然事故、社会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责任应由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一方承担。也就是说,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可以承担维修责任,但因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导致该工程质量发生的责任方来承担,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质量问题的,由建设方承担,而由于施工方未按标准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则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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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果收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
(二)购房人在装修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确定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装修的问题:
1、如果是装修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只能找装修公司维修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果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提出要求维修,或者在自己维修完后,要求开发商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和因为修复而给自身造成的合理损失。
房屋质量问题:
(一)楼体不稳定。主要表现为过了沉降期依然下沉不止以及不均匀沉降导致楼体倾斜或者因结构不完善,部分或全部承重体系载力不够,导致楼体有局部或全部坍塌隐患。
(二)房顶或墙面渗漏。主要是由于防水工艺不完善、防水材料质量不过关等原因导致屋面渗漏,厨房、卫生间向外、向楼下的水平或垂直渗漏。
(三)墙皮脱落。墙体内部各砌块、层面之间连接不好,在压力、温差等作用下形成中空,致使墙体整体抗压能力降低,表面粉刷层易于脱落。
(四)裂缝。包括墙体裂缝及楼板裂缝。裂缝分为强度裂缝、沉降裂缝、温度裂缝、变形裂缝,产生的原因有材料强度不够,结构、墙体受力不均,抗拉、抗挤压强度不足,楼体不均匀沉降,建筑材料质次,砌筑后干燥不充分等。
(五)隔音、隔热效果差。由于墙体、屋面隔音、隔热材料厚度不够,材料质次,或者施工工艺不合要求,造成隔断墙及楼板隔音、减震效果不好,影响正常生活或者屋面、外墙冬天降温快,夏天升温快,达不到保温、隔热的要求。
(六)上下水出现滴漏。由于上下水管线水平、垂直设计不够合理,水龙头、抽水马桶等质量不过关,引起上下水管处出现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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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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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2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于5年的保修年限后3年;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农村的砖木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3年;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3年;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3年;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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