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找谁解决
若您在购买房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请务必优先寻求开发商的帮助,由于您与开发商之间存在明确的合同约束关系。
作为房产商品的制造者及销售方,开发商肩负着商品质量最终责任。
如果开发商同意为您提供赔偿,您还可以依据具体的质量问题以及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向相关责任方追责。
若经过开发商尝试解决但未能解决您的问题,或者您对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您有权向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他们组织并认定问题所在;
或者向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在此期间,您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针对您的房屋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您进行民事赔偿的重要证据。
在以上措施无果的状态下,您也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然而,无论使用何种方法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我们都希望能尽可能地避免走到这一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工程质量问题找谁解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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