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抹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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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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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后发现质量问题,首选与开发商友好协商维修。若协商无果,可自寻第三方修理,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问题仍未解决,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协调。确保权益,合理维权。
房屋抹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一、房屋抹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1. 友好协商进行维修工程。

这需要寻求与开发商直接坦诚沟通,以实现双方和解并妥善解决问题。

2. 寻求第三方协助维修。

若与开发商协商无法达成共识,用户可自行寻找合适的第三方进行修理。

维修中所产生的所需各项开支将完全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支付。

3. 向消费者协会发起投诉。

在①协商和解无果的情况下,向消费者协会提交投诉无疑是对于消费者而言最佳的处理方式

②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将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政策条款来展开协调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签了购房合同交了定金能退房吗

可以退,但是一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购房人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开发商的严重违约行为而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如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划建房或是逾期交房等,则购房人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解除买卖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据此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购房人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则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购房者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处理:

1、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即是否约定了购房人此时的解约权。

2、与开发商协商解除买卖合同。

如果购房人在付款等方面确实存在困难,通过与开发商友好协商,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包括开发商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费用)或违约金,一般开发商是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

综上,能否退房取决于是否出现了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不是有没有交付全部或部分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抹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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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亲戚是包工程的,所以我在那里面也承包了一部分活干,主要是墙体抹灰,我家亲戚说要好好的干,因为最后是要质量验收的,如果达不到标准的话,还要重新修整的,所以我想确保质量过关,想咨询一下,抹灰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一本书籍,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抹灰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抹灰工程(5)门窗工程五部分内容,其中抹灰质量验收规范中抹灰工程情况如下:
4.1 一般规定
4.
1.1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4.
1.2 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
4.
1.3 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4.
1.4 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 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
1.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 1000㎡ 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 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 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 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4.
1.6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 并不得少于3 间不足3 间时应全数检查
2 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 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4.
1.7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4.
1.8 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
4.
1.9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
1.10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4.
1.11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
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一般抹灰工程
4.
2.1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4.
2.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
2.3 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
2.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
2.5 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2.6 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 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
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整
检验方法:观察
4.
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
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
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
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
2.11 的规定
4.3 装饰抹灰工程
4.
3.1 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
3.2 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
3.3 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
3.4 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
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
3.5 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4.
3.6 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 斩假石表面剁纹应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 干粘石表面应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 假面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
3.7 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4.
3.8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整齐顺直内,高外低,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滴水线(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
3.9 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
3.9 的规定
4.4 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4.
4.1 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砂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4.
4.2 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4.
4.3 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4.
4.4 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
4.5 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应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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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工程质量问题保障的措施是怎样的?
1、施工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应经复试合格,中砂含泥率应控制在3%内。2、抹灰前,应进行基层处理,扫除浮灰,油污,砖墙应提前1d润水,砼构件表面光滑、有油污的应进行凿毛处理,或采取刮、甩素泥浆的方法、处理好基层。3、要求施工单位抹灰前必须找好规矩,四角规方,横平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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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房屋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质量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买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否拒收房屋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情况: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因此,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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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质量官司怎么打 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提出退房请求。对于这样的纠纷, 首先要看是不是房屋有质量问题,这是前提,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则买受人的请求不能得到的支持。 其次,要看房屋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是否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即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则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相反,如果构不成根本违约,仅仅是一般的质量问题,只是一般违约,还没有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则买受人要求退房的请求不会予以支持。 如购买一套全装修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商交付房屋时为验收合格房屋,如主体结构不符合约定标准,购房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合同附件约定的标准,购房人有权要求房产商按实际装修、设备与约定装修、设备标准给予补偿。如果仅因房屋地板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退房,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如果你仅以地板质量,具有地板确有质量问题的证据,如提供有资质监督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报告》,要求开发商赔偿,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如发生裂缝、渗漏、墙皮脱落、门窗变形密闭性差等,如何解决房屋的修复问题?对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不是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的,买受人要求退房,不会支持该请求,但是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修复的义务和责任。在保修期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超过保修期的,出卖人没有修复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于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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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6)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说法更为准确。即使房地产商和购房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很可能会减去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买尾房或现房的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
二、商品房质量问题怎么索赔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一栋楼房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楼房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3、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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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灰工属于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抹灰工属于特殊工种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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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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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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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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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抹灰工属于特殊工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抹灰工属于特殊工种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特殊工种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
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
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
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
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
5.矿山救护作业;
1
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
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法律依据】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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