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怎么解决
若您在收房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方面的瑕疵,首先应及时与开发公司取得联系,因为您与该公司存在着直接的契约关系。
作为商品房的制造及分销商,开发生承担着对商品房质量的终极责任。
倘若开发公司需就此向您作出补偿,他们将在核实质量问题后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方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赔偿。
若该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处理或者您对开发公司给出的应对措施并不感到满意,那么您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由其进行相关的质量确认;
或者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在此情况下,您还可以通过委派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评估,进而将其评估结果作为今后索赔的有力依据。
除此之外,您也有权利采取其他的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假如以上所有人都不能帮助您解决问题,那么您实在无法忍受只能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对开发商提出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构成根本违约的购房者能退房。
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
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
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维权怎么解决”,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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