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定金能否退还,需依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1. 若买方未能按照预定之期限和地点前往签订契約或者在正式签定合同时擅自变更了原先在认购书中确定的关键要素,例如售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等,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最后的协议,那么,这就被解释为触发了违约条件,那么原支付的定金将不得收回。
2. 如果房地产发展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已经被买方选定的那套房屋卖给了其他第三方,结果导致卖家和潜在买家双方面临着无法最终完成认购手续的境地,此时,开发商应该将定金双倍退还给买方。
3.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尚未获得相关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合作破裂、合同无效,开发商应依照条款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并且为之承担买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 如果买卖双方仅是因为在正式合同或者各项补充协议的具体细节上不能达成共识,而这些问题又与之前的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从而导致双方不能顺利签字,在此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构成违约情形,故开发商应当全数返还买方所付定金。
5. 如果在认购意向书中对于价格、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重要信息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记录含糊不清,且双方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成共识,最终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订,这时开发商有责任退回买方已交预订金。
6. 若商品房买卖未能得以缔结并非由于双方当事人之过失而引起,出卖方有义务以定金形式把所收款项退还买方。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关于一房二卖究竟该怎么处理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卖给两名购房人,就同一套房屋和两名购房人分别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
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一物二卖,并没有因一物二卖而当然否定合同效力,只要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即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这两份合同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均为有效的合同。
即,并不因为房主在先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订立的第二份买卖合同就必然无效。
如此一来,房主“一房二卖”将产生两份合同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不能履行的,都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两份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及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买受人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一房二卖情况下,房产归属有以下规定:
1、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2、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
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3、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定金纠纷问题怎么解决”,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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