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拖延贷款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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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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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处理。协商是首选,通过友好沟通制定合理解决策略;无法协商可请求相关组织调解,需公正判断,避免行政干预;有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可申请仲裁;否则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买房拖延贷款纠纷如何处理

一、买房拖延贷款纠纷如何处理

关于购房合同纠纷处理方法的首选途径为通过协商来加以妥善解决;

其它有效手段包括调解、仲裁及诉讼

关于协商方式,具体来说就是买卖双方自发地在和谐友好的前提下,通过互相交流与沟通制定出最为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的解决策略。

若是无法通过协商一致解决问题,当事方便可请求相关组织施以调解措施。

亦即,若其中一方或两方属于国有企业,他们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上级单位通常会在公正的基础上判断对错,并进行适当的调解,而非直接实施行政干预。

此外,当事人还有权要求合同监管机关、仲裁委员会、法庭等机构介入调解过程。

由仲裁解决则要求合同双方经过多次努力协商无果,并且均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所设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向律师机构咨询后达成的协议,向具有管辖权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最后,若合同中未载明具体的仲裁条款,且在争议发生后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任何仲裁协议,当事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至法院,以便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买房子定金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适用定金罚则,即出卖人违约双倍退还定金买受人违约没收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拖延贷款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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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拖延结算利息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二、如何防范拖延结算
1、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签收,保留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这里说明一下,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准备,建议在平时的施工过程中系统地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如果管理规范这对于承包方而言应该不是难事。
对于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的情况,可以采用邮寄快递并进行公证的方式。此时应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时间并约定不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结算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关于结算时间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以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具体可以参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或者在合同中直接约定 “竣工结算时间按照财建[2020]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2)约定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在实务中承包方利用该条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订立合同时发包方一般处于的强势地位,稍微成熟的发包方一般都不会同意这种约定。当然如果能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对承包方更好。
在上述条款不能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超过约定期限没有结算完成的,则对欠付的结算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点几倍或者2倍支付利息。应该说这样的条款发包方还是有可能接受的,这样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多了一点保障。
有的承包人可能认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已经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但该规定的法律效力至多属于政府规章,不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约束力,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该文件。
3、约定的期限届满,即向发包人发函,要求发包人按送审价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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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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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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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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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一审判决已经下来,公司不服准备上诉拖延时间,同时准备破产,到强制执行期间,能否获得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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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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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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