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子起诉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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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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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协商是双方尊重意愿和利益,通过沟通和商讨达成共识;调解是请相关组织介入,如涉及国营企业可向主管机关申诉;仲裁是参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诉讼是当仲裁条款缺失或协议未达成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买卖房子起诉纠纷怎么处理

一、买卖房子起诉纠纷怎么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节、仲裁与诉讼解决途径主要集中于下述四个方面:

第一,协商解决,即合同双方在尊重彼此意愿和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平等沟通和理性商讨以期妥善处理争议;

第二,调解解决,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可请求相关调解组织介入协调,如其中一方或双方涉及国营企业,则可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由该机关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调解;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向房地产合同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等专业机构请求调解。

第三,仲裁解决,即合同当事人在争议未能协商及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参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在争议产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

最后,当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缺失或仲裁协议未达成时,合同当事人可将争议诉诸法院,启动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卖房纠纷怎么处理

卖房纠纷的处理方法是:

当事人之间可以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或提请第三方加以协调。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卖房合同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卖房子起诉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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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协商是首要方式,需双方公正商议。调解可通过第三方力量,如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监管机关。仲裁适用于协商和调解无果的情况,需遵循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诉讼是最终解决方式,适用于无仲裁条款或协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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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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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协商是理想且实用的首选;调解可由相关机构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无果且拒绝调解时,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文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若合同未约定仲裁或未达成共识,可将纠纷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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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纠纷,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法释[1999]19号,发布时间: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号:法释[2009]5号,发布时间: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号:法发[2009]40号,发布时间: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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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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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子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首先,务必准确地确定被告方的相关信息。若涉及个体自然人,建议前往对方户籍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以获取其本人的户籍证明;倘若针对的是某家实体单位,那么不妨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该公司的基础注册资料作为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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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物权法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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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纠纷找谁
涉及房产交易纠纷的事宜可寻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帮助与协调解决。在涉及到诸如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以及维护等方面的争议或冲突时,相关当事人有权向其居住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解请求。而当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确实存在此类房屋纠纷时,将会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申请人的投诉,展开详细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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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大伯现在一家想要去国外发展的,就想要把家中的一套房产给处理,才刚刚处理掉就给变卦了,对方不同意,就直接一房多卖了,那一房多卖纠纷中物权取得如何?
[律师回复] 在数个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到底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的所有权呢?一房多卖中争议商品房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原则应该是:
(一)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只有所售房屋经过登记,房屋所有权才发生改变。所以,数个买受人中,谁办理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法律就认定谁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二)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说明,不动产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能够维护交易安全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会得到法律支持,以确保依法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三)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虽然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为标准,交付使用并不具有所有权转移的意义,但是,房屋的转移占有与交付使用,仍然具有明显的公示与公信的作用。再者,《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已经开始承担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这一点看,不支持其合同履行要求也不符合民法上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合同约定以出卖人交钥匙的时间作为其向买受人交付使用房屋的时间。
(四)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法律无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支付对价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因此,已经先行支付房屋价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买受人,要求对方当事人相应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理应得到支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合同的善意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签约在先的合同成立在先,相对于签约在后的合同,签约在先的合同的标的毫无瑕疵,而签约在后的合同,均因出卖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了其合同的标的在该合同成立之前即已存在第三方权利,根据公平、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所有权要求理应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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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买卖纠纷怎么起诉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双方事先约定为准则;如未曾进行约定,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违约方须负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等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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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拍卖纠纷的审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
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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