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定金规则的关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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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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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金和定金在支付条件和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本质相互关联。定金是违约定金,具有防范风险性质,通常在合同订立时支付,以保障合同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若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法律机构可调整。仅约定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违约者支付违约金后仍需履行债务。
违约金与定金规则的关系是什么

一、违约金定金规则的关系是什么

关于违约金和定金之间的关系,其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支付条件和适用范围的差异之上。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相异之处,这两种制度在本质属性方面却是相互关联且互为补充的。

从性质上来讲,定金实质上属于一种违约定金,它具有防范与违约金类似的风险性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定金的支付往往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或是前阶段,是用作对合同签订及后续执行过程提供保障,其惩罚性质尤以双倍返还最为典型。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旦违约,应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亦可针对因违约而可能引发的损失赔偿额做出具体计算方式的表述。

值得关注的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以至于无法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则法律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对该数值进行适当调高;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失,法律机构同样有权依申请将该数值适度下调。

当然,对于那些仅约定迟延履行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情况,违约者在依照约定支付完违约金之后仍需继续承担债务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金与经济补偿金如何适用

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同时可能涉及的主要是过失性辞退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我认为:经济补偿金与违约金可以相互并存的,这是因为违约金是对劳动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而经济补偿金是单方面的用人单位的补偿,与违约金的本质区别;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约金与定金规则的关系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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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仅在《劳动合同法》的第22、23条以及25条有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也即是仅在培训条款和保守秘密条款中适用,至于其他方面,法律是禁止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在合同无法履行解除的时候,如果合同的解除过错方不是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反之则不能获取。针对目前的就业环境,你可以先把工作签了,保证就业。至于将来出现纠纷,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主张该违约金的约定违法,认定其无效。不必过于担心害怕,这个约定是无效的,当然你可不要再工作期间损害东西,那样公司是可以要求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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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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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缔约双方为了缔约而进行了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二是这一接触使双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对于侵权行为来说,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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