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工伤导致残疾时,您将有资格享受以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首先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此外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每月还可以领取相应标准的伤残津贴;
其次是停工期间的工资收入;
同时,治疗工伤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都会得到保障;
对于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以外进行就医治疗的,会提供相应的交通以及食宿费用报销;
最后,如果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话,所需支付的鉴定费用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辅助性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如果工伤鉴定没下来,如果停工留薪期已满的,则需要到公司上班;
如果停工留薪期未满,或者劳动者上去严重还需要治疗,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限的,则不需要到公司上班。
所以是否要到公司上班取决于停工留薪期是否已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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