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宅基地如何确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权益确实权问题,权威的评判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那些符合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分户建造平房的相关政策,但由于历史原因尚未完成分户建房手续的农村居民来说,如果他们现有的宅基地并未超出分户建房所允许使用总面积的范围,那么他们就可以按照现有宅基地的实际面积来确定所属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如果遇到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先在农村拥有宅基地且房产所有权保持不变的情况,这类农民也可以依法享有该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此类房屋被拆除且未得到批准进行重建时,土地的使用权将自动由集体收回;
3)若有宅基地闲置或者在两年以上时间里,因发生房屋坍塌或拆除等事件而未能恢复使用,这种情况下,则无法确定土地的使用权归属。
如已确定相关使用权,集体组织将会上报至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备案,注销该土地的登记信息,同时土地也将由集体收回统一管理;
4)若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了当地政府设定的标准,对此类情况,应该在土地登记卡以及土地证明中详细记录超过规定面积的具体数量。
今后如遇分户建造新居或者对现有房屋进行拆迁、改建、翻修或是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划重修工程之时,应以当地政府所设定的面积标准为依据,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其中超出限额的部分需归还给集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土地分红按户口合理吗?
现如今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承包到每家每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的种植及管理,所获经济收入由家庭自由支配。如果是统一流转出去,则根据承包地面积进行比例划定,然后分配收益,这个是合理合法的,大多地方都是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分配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土地宅基地如何确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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