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房子死过人法律支持退房吗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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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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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房屋销售合约,售卖方应返还购房款项。即使合约已履行,双方仍需遵循诚信、公正和道德规范,真实告知房产信息。房屋内曾发生人员离世虽不影响使用,但可能影响购房者心理和实际价值,被视为不祥之兆并导致房价下降。此信息对潜在购买者决策至关重要。
买的房子死过人法律支持退房吗

一、买的房子死过人法律支持退房

当事人有权利请求解除房屋销售合约,售卖方应将购房款项原数返还给买受方。

1、尽管,双方已经建立起了房屋销售合约的法律关系且已全部履行。

然而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各方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同时不能违背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真实地告知房产相关信息以保证透明公平。

2、当房屋内曾发生过人员离世事件,这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到房屋自身的正常使用,但是却可能对使用者的心理产生冲击,从而降低房产对于使用者的实际价值。

依照一般传统民风习俗,发生过丧事的房屋往往被视为不祥之兆,且往往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房价有所下降。

此外,有关人员离世的信息将会对潜在购买者是否愿意达成交易以及他们所持有的交易条件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买的房子是凶宅怎么处理

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或短期内多次发生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

法律上并无“凶宅”一说,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人们对于“凶宅”的忌讳认定为一种民间习俗。虽然“凶宅”与房屋质量无关,但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卖方应将房屋事实告知买方。

如果不告知,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公平原则,误买“凶宅”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合同,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的房子死过人法律支持退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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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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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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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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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之规定可知,该条文对死亡赔偿金及伤残赔偿金是否赔偿未予以明确,也未一概排除。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特别强调“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什么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论述:“实际上关于机动车肇事案件赔偿责任的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本条设置的宗旨是,要对机动车肇事案件特别对待,即将‘两金’纳入赔偿范围,主要考虑到此类案件被告人一般有较强的赔偿能力,通常也有赔偿意愿,但上述考虑不宜写入司法解释条文,否则会有区别对待之嫌。”如果不是因为看到该论述,笔者百思不解。原来最高法院是为了避嫌,故意将司法解释规定得如此模糊,导致地方法院就如何适用法律规范进行裁判时无所适从。举例如下:综上,虽然最高法院的《答复》并非司法解释,法官裁判时不能直接引述,但地方法院的法官们通常均遵照执行。囿于篇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现就司法实践中,就权利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或精神抚慰金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做如下总结:

一,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例外: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实施家庭暴力已被判处刑法,此后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针对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而遭受损失的情形,权利人提出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的,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但有例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应当得到支持。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均可自由约定,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通常均具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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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和残疾赔偿金法院不再支持了吗?
在最近的规定中也明确写明受害人的亲属是不可以基于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那么如果是另外提起民事诉讼的请求也是不会被支持的,那么在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也是首先会对案件进行调解或者是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来做出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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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钟律师。我想咨询以下问题:人社局已经认定的视同工伤,但由于死者家属暂时还没有提交资料,用人单位就不能去办理后续赔付款的流程。因为死者家属认为用人单位也需要提供一部分的赔偿金,用人单位不同意补偿,并说如果家属想要多余的,那就去人社局撤销视同工伤。请问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视同工伤的认定结果吗?死者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社保局赔偿这块再增加赔偿金吗?单位不同意,死者家属去打官司,法院会支持死者家属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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