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和成本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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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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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进项票是购货方收到的可抵扣税额的发票,而成本票则是记录产品成本或费用的凭证。成本票只能用于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而进项票除可作为成本、费用申报外,还可抵扣应缴增值税额。因此,两者在功能和使用上存在差异。
进项和成本有什么区别

一、进项和成本有什么区别

所谓进项票,通常是由购货方收到销货方所开具的原始发票,这些发票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

而成本票则特指在企业出售产品或者进行产品加工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耗费,主要涵盖了直接或间接地记入原材料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领域的发票与其它相关凭证。

值得强调的是,成本票只能作为成本或费用的项目,纳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申报。

只需注意,进项票除了能够充当库存、成本以及费用部分列入申报之外,还可根据其发票金额中的税额,来进行抵扣对应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不得抵扣的项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进项和销项必须一致吗

进项和销项的明细必须一致。相关部门明文要求,出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买受人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出卖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进项和成本有什么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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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金额上又是相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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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请问亏本出售原材料,要不要进项税转出
[律师回复] 亏本出售原材料,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亏本销售原材料,大多由于市场行情影响价格的波动,并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l.自然灾害损失往往是由于地震、台风、海啸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毁形成的物质损失。因为损失的数额往往较为巨大,如不予以抵扣,纳税人的负担就较重。同时,自然灾害由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纳税人已经尽到保护货物的(法律上保全)的义务,不应再加以税款缴纳的负担。2.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在原细则中没有明确,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与纳税人之间就此发生争议,如果将正常损失误判为非正常损失,将带来不必要的行政成本,降低征管的质量。为减少争议,充分考虑保护纳税人的利益,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3.从立法的严谨角度来看,应尽量避免自上而下的模糊授权,“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表述,未明确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确认具体范围,也未明确具体的含义。从立法的要求看,放大了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风险。从立法的角度讲,细则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条款的解释和限定应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作出,不宜由各地自行理解并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为细则的制定单位,没有必要在细则中为自己授权对具体条款进行解释,因此所谓“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实无必要。
建筑企业承包的土方工程,可以取得什么发票进成本和进项税抵扣
[律师回复] 承包建筑土方工程合同范本
发包方负责人(甲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负责人(乙方):
身份证号:
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道路运输条例》以及甲方与总承包方签订协议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齿轮厂土石方工程承包合作事宜,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内容 :
1、工程位置:
2、工程内容:土石方购买、运输。
3、工程量:
5、单价: 3元。
6、工作内容:机械挖、运土石方,场地平整、修正临时道路、运输制定位置由甲方负责。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施工区道路的畅通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协调各方关系,督促乙方保证运输进度和安全文明运输。
3、甲方根据总包方和业主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运输方针和管理目标。
4、.甲方负责国土资源、环保、村委、国土林业局、交警、城管等有关部门的一切相关手续和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
1、乙方提供运输自卸汽车须是合法有效的,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含进场途中)发生违章的处罚及安全事故赔偿由乙方全部承担;
3、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并遵守业主、总包方的管理制度;乙方须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按时按量完成土石方的运输工作(不可抗拒的因素和天气原因以及总包方的原因除外)。
四、合同的变更、终止
1、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国家政策、法规出现变化,影响合同的执行时,经确认后可终止或顺延;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
2、如有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运输款
乙方违反甲方和业主、总包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和业主、总包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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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现金支付形式,土石方运至二分之一时甲方支付总价款百分之七十, 土石方运输完成双方共同确认工程量后第2天支付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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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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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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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和实际资本区别是什么?
注册资本和实际资本区别数额及缴纳方式不同。不同的企业对应法律要求注册资本不同,而实收资本是企业成立后实际收到来自股东的资金,通常,在一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数额低于注册资本,等股东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后,两者数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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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能抵扣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工作服认定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一定可以抵扣,两个税种的规定标准不同但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20〕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来讲,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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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律师回复] 对于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进项税转出的会计分录:
1、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借:在建工程1755贷:原材料15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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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区别是什么?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区别是:注册资本是公司企业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而实收资本是当时这一阶段所认缴的具体费用,特别是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应当基于实际的资本认定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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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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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什么叫增值税?什么叫进项税?什么叫出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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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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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有什么区别?
实收资本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实际收到股东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是该公司类型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所体现的关系不一致,实收资本体现公司所有者的基本产权关系,注册资本并不直接表明基本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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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能进行进项抵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能进行进项抵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规定,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且未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汽车保险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以车辆本身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主要保障因车祸导致的损失。机动车辆保险也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许多国家将包括汽车在内的各种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列入强制保险的范围。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在全球均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业务。强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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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区别是什么
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区别是:注册资本需要向政府注册登记,而发行资本是在登记后实际发行的股份,一般情况上发行资本是不会超过注册资本的,另外对于股东的股份比例也是按照发行资本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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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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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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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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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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