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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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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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生育津贴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这是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 若津贴低于个人工资,差额由企业补足。 领取条件包括参加生育保险、享受有效产假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
上海市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是多少

一、上海市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是多少

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的全体员工每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后再乘以您所享受的产假天数得出。

这个津贴被视为您在生育产假的工作时间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然而须注意,如果生育津贴的金额低于您个人工资水平,那么这期间产生的差别应由企业方负责补足。

对于想要领取生育津贴的女性朋友们,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生育合法:

参加了生育保险并且享受有效的产假;

2.合法生育:

包括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上海市生育津贴计算标准是多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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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如何领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乘产假天数。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注意需要办理准生证生育时,将就医登记表带到医院。社保局、医院核对后,便于使用生育保险结算。生完宝宝后携带相关证件,由单位经办员到社保局申请,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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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计算?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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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津贴怎么算?如何计算深圳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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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津贴是怎么计算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上海生育津贴怎么算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二)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四)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注意: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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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生了孩子了,现在准备去领取生育津贴,听说要填表,我来帮她提前问问,海口市生育津贴申请表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
生 育 津 贴 申 请 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个人参保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生育(流产)时间
准生证码
申报单位经办人
出生证号
经办人联系电话
单位开户名称
一胎胞数
开户银行
胎儿次数
银行帐号
生产方式或计划生育手术(在相应项目方格处打“√”)
正常产 □ 难产(剖腹产、产钳、胎吸)□ 孕7个月以上引产 □ 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 □ 孕3个月以下流产 □
输卵管结扎 □ 输精管结扎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
1.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2.《申请表》中一胎胞数栏,指是单胞胎或双胞胎;胎儿次数栏指是第一胎或第二胎。
3.生育津贴在职业妇女生育3个月(难产4个月)后或计划生育手术1个月后,由单位社保专办员一次性申领。
4.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办理时需出示社保专办员证、参保人员《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生育津贴月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及缴费情况核定。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我一朋友是珠海人,结婚后因与其妻急着生孩子,便辞掉工作,需要照顾妻子,而家里经历困难,请问珠海市生育津贴新政策的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4.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5.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6.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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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津贴领取要求是什么,北京晚育津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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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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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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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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