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卫生找谁投诉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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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遇到医院卫生问题,投诉处理途径多样。 首先,可前往医院医疗纠纷办公室或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其次,也可向县区级卫生局医政科投诉,其专责调解医疗纠纷。 若投诉对象为小型基层医疗机构,同样可向医政科投诉。 此外,医调委和司法部门亦可受理投诉,并提供合适指引。 需注意,医政科仅处理正规医疗机构纠纷,包括大型医院和地处县区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医院卫生找谁投诉

一、医院卫生找谁投诉

当遇到涉及医疗服务方面的纠纷时,我们有多个投诉地点可以选择。

首先,投诉者可以前往医院的医疗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

其次,你可以选择直接投诉至医院内部的行政管理部门;

最后,你还可以将投诉提交给所在县区级卫生局下属的医政科。

医政科的核心职责之一就是负责调解各类医疗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你所投诉的对象为诸如诊所、医务室之类的小型基层医疗机构,你可以直接向本县区级卫生局下属的医政科提出投诉。

此外,医调委和司法部门也是可以接受投诉的部门。

即便这两个部门在听取了你的表述后,认为你应该向更合适的部门投诉,通常他们也会为你提供正确的指引,比如建议你联系卫生局医政科。

特别提醒的是,医政科仅负责处理由正规医疗机构引发的医疗纠纷,从小型诊所到大型医院皆涵盖其中。

尽管这些医疗机构可能在审批权上归属市卫生局管辖,但是只要它们地处该县区的管辖范围内且属于大型医院性质,那么这类医疗纠纷就仍应由该县区卫生局医政科来处理。

同样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医学从业人员,如果发现其非法或违规行为,你有权向医政科进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院归哪个部门管

医院的上级监管部门是当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负责地方公共卫生、医疗机构管理的政府机关。主管医疗护理质量,医疗纠纷,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爱国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艾滋病防治和新农合基金管理的总协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医院卫生找谁投诉”,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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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漏水赔偿问题 保修是保修,至于是否赔偿那是很难说的清的。你这种情况存在变数,开发商推到你上面的邻居,邻居推到开发商。你找谁都难处理这个问题,除非你能证明这个是谁的责任。当然,你可以把开发商和邻居一起告,损失多少这个数我们又没当过律师,这个也很难给你建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要求邻居你找开发商,毕竟坏的地方在他家,修也在他家修。最重要的还是要修好,装修入住。所以尽量协商吧。精神赔偿可以要,耽误入住也可以要求赔偿,装修损坏也可以赔偿,反正多多要求,怎么判就怎么判。 房屋的漏水问题在房屋质量保证书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给业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年限,如果没有过保修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急时联系房地产公司进行急时的维修工作,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物业公司有承担的可能;如果是已经过期了,房地产开发商就不会对此做出保修,但物业管理公司无可避免的是要承担协助业主解决漏水问题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联系专业的防水补漏公司来为业主服务,但费用方面的问题,业主自主与其公司协商。房屋漏水分几种原因:先确定漏水部位,根据不同的漏水部位,会有不同的质保期。质保期内,而且业主并未破坏防水层,费用由开发商以及施工队承担。如果超过质保期,顶层漏水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用维修基金维护。毗邻部位由物业公司协调毗邻部位相关业主解决。物业公司尽到的只是通知、协调的义务,并不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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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应提醒。 3、处理后果 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 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6、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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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找谁投诉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漏水赔偿问题 保修是保修,至于是否赔偿那是很难说的清的。你这种情况存在变数,开发商推到你上面的邻居,邻居推到开发商。你找谁都难处理这个问题,除非你能证明这个是谁的责任。当然,你可以把开发商和邻居一起告,损失多少这个数我们又没当过律师,这个也很难给你建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要求邻居你找开发商,毕竟坏的地方在他家,修也在他家修。最重要的还是要修好,装修入住。所以尽量协商吧。精神赔偿可以要,耽误入住也可以要求赔偿,装修损坏也可以赔偿,反正多多要求,怎么判就怎么判。 房屋的漏水问题在房屋质量保证书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给业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年限,如果没有过保修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急时联系房地产公司进行急时的维修工作,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物业公司有承担的可能;如果是已经过期了,房地产开发商就不会对此做出保修,但物业管理公司无可避免的是要承担协助业主解决漏水问题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联系专业的防水补漏公司来为业主服务,但费用方面的问题,业主自主与其公司协商。房屋漏水分几种原因:先确定漏水部位,根据不同的漏水部位,会有不同的质保期。质保期内,而且业主并未破坏防水层,费用由开发商以及施工队承担。如果超过质保期,顶层漏水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用维修基金维护。毗邻部位由物业公司协调毗邻部位相关业主解决。物业公司尽到的只是通知、协调的义务,并不承担维修费用。
环卫部门撞死人,该找谁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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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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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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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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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医疗纠纷,医生非法行医怎样向卫生局投诉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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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卫生间漏水怎么样办,找谁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卫生间漏水怎么样办,找谁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卫生间漏水,可以找开发商或者装修公司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202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指出,正常使用情况下,卫生间地面渗漏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限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算。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所以开发商将商品住宅交付给购买人,最低的保修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如果开发商向购买人交付住房时已经超过了竣工验收后5年,开发商仍旧要承担交房以后保修1年的责任。
购房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家庭装修不涉及原来结构的改变,开发商不能因为购房人的装修免除自身的责任,但如果装修改变了原有房屋的防渗结构,那么,由此造成的防渗设施的破坏则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但装修单位应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020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5年,保修期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建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中规定: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另在合同附件7中指出,允许双方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国家最低标准。总之,卫生间漏水,购房者根据购房时间和家庭装修的实际情况,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或装饰装修单位负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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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漏水该怎样办,找谁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卫生间漏水,可以找开发商或者装修公司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202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指出,正常使用情况下,卫生间地面渗漏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限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算。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所以开发商将商品住宅交付给购买人,最低的保修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如果开发商向购买人交付住房时已经超过了竣工验收后5年,开发商仍旧要承担交房以后保修1年的责任。
购房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家庭装修不涉及原来结构的改变,开发商不能因为购房人的装修免除自身的责任,但如果装修改变了原有房屋的防渗结构,那么,由此造成的防渗设施的破坏则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但装修单位应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020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5年,保修期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建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中规定: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另在合同附件7中指出,允许双方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国家最低标准。总之,卫生间漏水,购房者根据购房时间和家庭装修的实际情况,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或装饰装修单位负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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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卫生间漏水,可以找开发商或者装修公司要求赔偿。
根据国家202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设部1998年颁布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指出,正常使用情况下,卫生间地面渗漏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限从开发企业将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算。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所以开发商将商品住宅交付给购买人,最低的保修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如果开发商向购买人交付住房时已经超过了竣工验收后5年,开发商仍旧要承担交房以后保修1年的责任。
购房人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如果家庭装修不涉及原来结构的改变,开发商不能因为购房人的装修免除自身的责任,但如果装修改变了原有房屋的防渗结构,那么,由此造成的防渗设施的破坏则开发商不应承担责任,但装修单位应对装修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2020年,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为5年,保修期从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20年,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市建委联合发布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中规定: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交付使用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另在合同附件7中指出,允许双方约定工程保修期限,但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国家最低标准。总之,卫生间漏水,购房者根据购房时间和家庭装修的实际情况,在保修期内,要求开发商或装饰装修单位负修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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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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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子漏水赔偿问题 保修是保修,至于是否赔偿那是很难说的清的。你这种情况存在变数,开发商推到你上面的邻居,邻居推到开发商。你找谁都难处理这个问题,除非你能证明这个是谁的责任。当然,你可以把开发商和邻居一起告,损失多少这个数我们又没当过律师,这个也很难给你建议。你目前的情况可以要求邻居你找开发商,毕竟坏的地方在他家,修也在他家修。最重要的还是要修好,装修入住。所以尽量协商吧。精神赔偿可以要,耽误入住也可以要求赔偿,装修损坏也可以赔偿,反正多多要求,怎么判就怎么判。 房屋的漏水问题在房屋质量保证书里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给业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年限,如果没有过保修期,物业公司必须承担急时联系房地产公司进行急时的维修工作,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物业公司有承担的可能;如果是已经过期了,房地产开发商就不会对此做出保修,但物业管理公司无可避免的是要承担协助业主解决漏水问题的义务,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联系专业的防水补漏公司来为业主服务,但费用方面的问题,业主自主与其公司协商。房屋漏水分几种原因:先确定漏水部位,根据不同的漏水部位,会有不同的质保期。质保期内,而且业主并未破坏防水层,费用由开发商以及施工队承担。如果超过质保期,顶层漏水经过业主大会同意用维修基金维护。毗邻部位由物业公司协调毗邻部位相关业主解决。物业公司尽到的只是通知、协调的义务,并不承担维修费用。
很多商家打着“低价”的牌子在进行价格欺诈。我想问一下,价格欺诈找谁投诉?投诉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购买物品的定价一般来说是由市场的需求程度和成本多方面来定的,但现阶段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定价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能做的就是到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但当前还有很多人不知道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话遇到价格欺诈的情况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那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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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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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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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价格欺诈的情况虽说不是什么普遍的现象,但在当前价格欺诈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如果不知道价格欺诈投诉相关规定的话自身是无法进行维权的,这样的话无疑会助长价格欺诈现象的出现,所以我们都要了解价格欺诈投诉的相关规定,遇到价格欺诈的情况要及时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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