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购房合同产生之纠纷,其理想的解决方式主要包含有四个层面:即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
具体来说:1. 协商:合同各方在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前提下,通过互相尊重、深入沟通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无疑是最为妥当的途径。
2. 调解:倘若合同当事人无法就争议事项形成共同意见,他们便有权启动相关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例如,若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均属于国有企业身份,他们可以请求上级主管单位进行调解。
然而,在此过程中,上级机关需在公正、平等的立场上去分辨是非并展开调解,绝不可以行政命令干扰调解过程。
此外,当事人亦有权利请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委员会、法院等机构出面主持调解事务。
3. 仲裁:若合同各方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解决纠纷,又不愿接受调解结果,那么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是在纠纷产生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所约定的内容,都可以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4. 诉讼:若合同内既未载明仲裁条款,双方在纠纷发生后也未能签署仲裁协议,那么合同当事人可能需要采取最后的措施,将该合同纠纷诉诸于法院,以求得法律的最终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房屋物权纠纷怎么解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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