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办理可以延期吗
关于房地产权证书的办理周期之疑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的解答阐述。
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八条指出:基于卖家的失误,若消费者在以下述日期期限到来时仍未能取得其房屋所有权证书,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那么该卖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 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期限; (2) 针对未正式建成的房屋买卖而言,从房屋实际移交使用的那一刻起算计为90天;以及 (3) 针对已经竣工房屋的买卖类型,自书面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90天。
这些严谨的法律条款,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房地产权证书的办理期限涵盖了提前约定的和法定的两个阶段。
具体来说,必须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预先约定处理,若在该合同中已经明确制定了产权证书的办理期限,那么开发商便有义务在这一约定的时间段内协助消费者完成房屋的所有产权手续,否则便须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若是在合同中并没有提及产权证书的办理期限问题,则遵照法律规定的期限行事。
这也正是经常被舆论所提及的所谓“90”天的期限,指的是:对未正式建成的房屋购买案例,从房屋实际移交使用的那一刻开始计算,90天之内必须完成产权手续;而对于已经竣工的房屋购买情况,自书面协议签订之日起90天之内同样需要依法完成所有产权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二、房屋领钥匙可以延期吗
购置的房屋领钥匙可以和开发商协商,延期领取钥匙,但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产证办理可以延期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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