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违约可否拒绝收楼
如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交房行为,相关业主有权选择拒绝接受房产。
具体而言,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可依照自身权益,选择不予收房:即在该小区内无法达到道路畅通无阻,水电燃气暖气尚未接通的基本要求;项目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房地产公司未向顾客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开发商无故延迟整体交楼时间,在经过购房者多次催促后仍然滞后超过三个月以上交房的状况;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变更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单位即便获得批复,也应在更改商品房规划设计前得到买方的明确认可;如果开发商未能提供具有资格认证的测量部门给予房屋初始面积的实测数据的话;当合同中体现不出,但实际上房屋交付面积与原始合同约定的差异超过3%(包括3%)的时候,消费者便有权拒绝收房,同时还可以选择解约履行购房协议;一旦经过资质齐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发现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时候;或者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便已经威胁到住户日常生活的正常使用等。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可否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可否拒绝收楼”,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