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选符合如下条件的业主方可有权拒绝接受所购买房屋:1.在整个社区道路尚未达到畅通状态,且相关水电、燃气、暖气等基础设施仍未接入的情况下;2.尚未获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3.未能完整提供整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4.房地产开发公司单方面无故违反已签署的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经过买家多次书面催告但仍逾期超过三个月的;5.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改变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配套环境者;6.尽管已经获得政府部门批复变更商品房规划设计,然而并未经得买受方同意的;7.无法为买受者提供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公司提供的确切房屋面积测量数据;8.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原合同约定差异达到或超过3%(含本数)的,有权选择拒绝接收房屋,同时解约双方已签订的购房合同;9.经符合资质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实,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低于标准者;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良好的居住和使用体验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可否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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