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质量问题耽误交房吗
对于常规性的质量问题,例如裂纹、脱落、起泡、渗水以及电气设施泄漏等现象,此类质量纠纷不应妨碍房屋的成功交付。
只要达到交付标准,房屋便已然具备了法定的使用条件,这并不会阻碍合同目标的达成,亦不可构成根本性违约行为。
这类争端完全能够通过及时维修、重新施工或是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妥善解决。
若房屋在交付之后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之前隐蔽的瑕疵显现出来,卖方应负有保修义务。
如果卖方拒绝进行修复工作,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误修复,那么买方有权选择自我修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的修复工作,同时所支付的修复费用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皆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退房吗?
入住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那么可以退房。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耽误交房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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