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买卖契约纠纷能否进行权利确认的问题,应当依据各个案情来进行准确的判断与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要涉案当事人具有真实的书面证言能力以及真诚的意思表白,并且房地产买卖契约的内容合乎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格式要求,则该项房地产买卖关系自成立之日起不得有故意串谋以损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之权益的行为,亦不得借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
这样,该份契约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可依照法条规定进行权利确认。
因此,在房地产买卖契约争端中,倘若涉及到权利确认的问题,应该根据实况进行精确的分析与妥善的处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可以要求退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停止履行。
所以,只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买受人都可以实现退房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纠纷中是否可以确权”,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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