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买者想要解除购房合同,其可行性取决于以下几种情形:首先,项目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产,这种行为被确认为属于根本性违约,并且这种逾期交房的时间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允许解除购房合同的期限。
其次,由于所售房屋没有达到政府相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销售许可证和证明文件,从而导致这份购房合约实际上是无效的。
此外,如未经购房者事前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改变房屋设计这种行为也可能会成为启动购房退订程序的条件之一。
再者,购房者所购买的房产实测面积与合同上所载明的面积之间存在着较大且绝对数值超过了3%的差额时,也是可以考虑启动退房流程的。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如果所购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对房屋日常实用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话,这也是一个可以适用于退房程序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二、买的房子什么情况下可以退房
可以退房的情形有:
1、延期交付房屋。
与开发商约定了交房时间,却一直没有等到交房入住的通知。
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在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返还订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
2、合同无效。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5、房屋质量不合格影响使用。
6、房子产权不清楚。
7、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有什么反应可以退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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