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破产纠纷如何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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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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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定金设有最高限值,即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所谓定金,乃是指当事人各方为了保障债务的顺利履行,预先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以作为其履约担保的保证措施。而定金的具体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在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一范围之内自由协商确定。
小产权房破产纠纷如何起诉

一、购房屋交定金签字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关于购买房产所涉及到的定金金额存在上限设定。

该上限被明确为主要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这种定金方式是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债务责任得以顺利履行和实现而达成的合约内容之一,是通过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来作为履约担保机制。

至于定金数量的具体数值,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即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进行自主协商确定并且签署相应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如下:

1、将退定金写进协议书。

在购买新房时,交的定金能不能退,成为大多数购房者关心的问题。

如果不能保证之后买房交易顺利进行,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将退定金的相关条款写入协议书中。

到时按协议书中的规定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分清订金与定金

订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因此并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若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签订认购书时,要看清认购书上写的是哪种金,以免自己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3、交定金一定要签协议。

交定金时一定要和开发商签订定金协议或购房协议书,不能只在口头上承诺,交了就算交了定金了。

如果没有签订协议,定金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屋交定金签字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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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纠纷起诉要怎么做(申请破产清算纠纷起诉状)
[律师回复] 申请破产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与起诉状的份数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应当提交2份破产申请书,因为法院必须将破产申请书向破产单位送达。
如果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只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破产申请书。
《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上即是申请破产清算纠纷起诉状的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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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争议可通过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和社会救济解决。私力救济包括协商、谅解和仲裁;公力救济则是诉诸国家司法机关;社会救济是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请灵活选择适合的方式处理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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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与破产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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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纠纷可以起诉吗
处理二手房产买卖纠纷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详细的诉讼申请,法院审查后符合条件将立案并通知被告开庭。当事人需准备好证据资料,并在庭审中发挥辩论能力。如调解不成,法院将宣布裁决结果。建议在起诉前咨询当地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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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破解
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社会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
收案数量逐年上升
案件形态多样分布
以塘沽审判区近三年审判实践为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了一个从无到有,数量由少到多,标的由小到大,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民间借贷案件参与主体呈多元化分布,诉讼请求也不仅限于要求被告还款,交织担保、法定孳息、约定孳息及资金损失等。同时越来越多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案件出现。
民间借贷案中主要难题
民间借贷一般具有不规范性的问题,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有见证人。这种情况多属于人情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举证更是难上加难,给对事实认定带来困难。
民间借贷的发生有很多时候是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进行,出借人往往出于牟利心态进行出借,中间人一般是希望得到双方给付的介绍费。此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但案件审理中很难认定借款行为的性质。加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于立法需要较为原则,缺乏对民间借贷案件总体原则的细化和特殊情况的指导性规范,体现为操作性较差,致使执法尺度难以有效统一。
对于借贷金额大的纠纷案件,大多数借款人因失去实际偿付能力而导致诉讼发生;有些借款人转移财产或携款潜逃,使案件成为缺席、公告案件;还有的案件即便有效送达,债务人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不出庭应诉,也造成案件事实无法及时查清;因缺乏担保、抵押、保证等措施或相关抵押、担保无效,而债务人又缺乏偿还能力,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因忽视诉讼时效导致许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
破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难题
人民在国家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手段的大背景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正确认识借据性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对刑民交叉案件妥善处理。为防范虚假诉讼,应对当事人诉请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综合审查,严格审查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础合同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审查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相互串通或捏造事实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经初步审查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当事人多方或者双方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的关联案件交由同一合议庭审理。对不同的债权人采取和证人一样的原则,分别到庭陈述相关事实,并接受法庭询问,经审查确属虚假诉讼的,裁定驳回原告;原告方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分情况认定相关利息,加大对债务人的送达力度,加大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社会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协作。人民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不仅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还要加强与金融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借贷活动,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危及金融秩序的大规模借贷活动,及时与金融管理机构联络,发出司法建议函,规范民间借贷主体的准入、利率的约定,加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朝着规范性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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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 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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