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交易方面的纷争应寻求房管局协助解决。
按照法律属性的分类标准来看,房屋纠纷主要可分为两类:即民事房地产纠纷与行政房地产纠纷。
对待各类房地产纠纷,因其产生原因以及性质特点各异,故而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加以应对。
譬如,若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可向地方政府设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及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对于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既可选择径直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亦能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至于单位住房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纠纷问题,则应当由相关的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卖房纠纷找哪个部门
发生卖房纠纷可以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因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以及维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确属构成房屋纠纷的,应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深圳买房纠纷找哪个部门”,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