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纠纷案的起诉状过户该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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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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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产权房也可退购变卖。双方可先协商解除合同,或待合同终止条件达成后通知对方解约。通知到达对方后,正式解除交易合同,进行退房事宜。确保合法合规,维护双方权益。
房屋确权纠纷案的起诉状过户该如何处理

一、小产权纠纷退款

倘若购置了小产权性质的房产,同样有可能实现退购变卖。

首先可以尝试双方达成共识协商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其次可根据合同内容拟定条款,待双方都达到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后再采发通知对方解约,并且在通知函件抵达对方之日起正式解除该栋小产权房的交易合同、进行退房之事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小产权房定金能退吗

如果买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的,该定金则不能退还,若是卖家违约,有不交付房屋等情形的,需要双倍返回买方定金。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有纠纷能退款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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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纠纷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 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与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刘某购得该公司开发兴建的商品房C栋3-4空铺屋,房屋加框5 2.8万元,首付2 6.8万元,其余26万元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0年。2009年2月10日,原告谢某以自己的名义就上述购买的房屋向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后又以换票的形式,将收据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刘某的名字。2009年4月2日,被告刘某之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刘某的名义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9万元,同年5月26日,原告之母代替原告向被告周某掌控的账户转入6万元,被告刘某于同日向开发商交付了首付款 6.8万元。至此,从交款票据反映,2009年1月10日,被告刘某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的房屋共交付购房款2 5.8万元。被告刘某称另1万元购房款的票据已遗失,而房屋出卖方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房屋首付已全部交齐。2009年6月11日,原告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账户上,同年6月15日,原告从该账户上转账取款5万元。2009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交纳了水电立户费 3800元和代收办证费8820元,2009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刘某的名义补交办证费用5000元。该房屋交付后,被告将从开发商处领取的房屋钥匙全部交给原告,原告谢某于2009年7月20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王桂阳至7月19日。该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自2009年9月起至 年 12月由原告谢某偿还(按揭贷款人为刘某)。5月,原告之母受原告委托找到被告刘某,要求被告将该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刘某遂挂失房屋按揭银行账户,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偿还。此后,被告刘某在支付了5个月的按揭款后,于5月偿还了全部的银行贷款。 另查明,2009年8月,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刘某,房屋产权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审理中,被告刘某陈述,其于2009年1月向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系与原告谢某共同购买,双方各有一半的产权。2009年农历7月,谢某的母亲找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出让其一半的产权给谢某,但刘某未同意。但原告谢某及其母亲对被告刘某上述陈述不予认可,并称涉案房屋系原告谢某以刘某的名义个人购买的。 二审补充查明如下: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与前夫协议离婚,分得17万补偿款。2009年7月20日,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桂阳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年,约定房屋租金为8000元。房屋出租后,租金是由上诉人谢某方收取和受益。11月14日上诉人谢某方进行了录音,被上诉人刘某没有提交受到威胁胁迫的证据材料。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证人李志武的证言和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付了,谢某购买了刘某的 13.4万元份额,并将 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 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 【审理】 一审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本案诉争房屋的买卖情况; 2、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现分析如下:本案中诉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人为出卖方开发商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买受人刘某;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2009年1月10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原告谢某和被告刘某均向开发商交纳了房屋的部分首付款,且双方交付的金额相差不大。原告谢某以自己持有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及收款票据原件的事实主张该房屋是自己借用被告刘某的名义购买房屋的,而被告刘某、周某则提出原被告双方都交纳了购房款,属双方共同购买,原告谢某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原告谢某将离婚分割所得12万元现金存入被告刘某、周某控制的账户的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但对于该款项的用途,双方陈述不一。原告谢某认为这是自己委托被告刘某、周某夫妇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被告刘某、周某认为这是自己向原告借款。对于该部分资金的真实用途,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结合本案中购房的资金交付情况,故对原告就该部分资金用途主张,原审不予采纳。在本案中,被告刘某、周某系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及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作为不动产证书证据的优势方主张本案诉争房屋属原被告共同共有,而原告谢某主张房屋属其个人所有,但原告的该主张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原审难以采纳。故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原告个人,并要求被告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处理不当,应予改判,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屋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分歧】 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 1、本案争议房屋是谁购买?即房屋的首付款是谁支付,谁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 2、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 上诉人谢某系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亲外甥女。因被上诉人刘某在房地产公司做销售,上诉人认为以刘某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可以优惠4万元,基于工作便利和亲属信任,再加上上诉人2009年处于婚变期间,上诉人谢某方就通过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的形式把钱款支付给被上诉人刘某方去购买房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谢某持有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资料看,被上诉人刘某亲口承认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一审中录音见证人李志武也证实刘某曾自己亲口认可谢某方把购房首付款全部给了被上诉人刘某,对李志武的调查笔录也可以证明刘某曾经对李志武陈述过,谢某购买了刘某的 13.4万元份额,并将 13.4万元给付了,首付款2 6.8元已经全部交给了被上诉人刘某方。这些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本案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上诉人谢某交纳。 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现分析如下:因2009年2月10日上诉人谢某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诉人之母代替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账户转入6万元,两者相加共为16万元,如果加上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双方的总额就为 2 9.4万,与房屋的首付款为2 6.8万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逻辑。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资 13.4万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至于被上诉人刘某提出2009年6月 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因为上诉人谢某已经通过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举证证实该款是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反驳称是向上诉人的借款,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涉案的12万元要证明是借款,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如果举证不能,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上诉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提出2009年6月15日是向上诉人谢某借款12万元而不是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上诉方谢某资金还没到位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于2009 年4月2日和5月26 日向开发商房地产公司交过钱是事实,但在2009年6月11日,上诉人谢某离婚并将自己离婚财产分割所得现金17万元存入到被上诉人掌控的邱爱姑账户上。四天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在银行办手续从该账户上转账5万元给上诉人谢某。结合录音资料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该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之间的结算行为。涉案的 12万元系双方通过结算后给付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的购房款。至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方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最初有共同购买的意愿,因上诉人谢某予以否认,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上诉人提出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谢某在交付房屋首付款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17620元,且所有的水电上户发票、房产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均由上诉人谢某持有。办理好房屋按揭手续后,本案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从2009年9月14日至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诉人谢某在偿还。之后没有偿还的原因是该帐户被被上诉人刘某注销,致使上诉人无法偿还。从一审上诉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协议》看,该房屋交付后谢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 年。该证据可以证实该房屋由上诉人谢某在实际处置并使用收益。通过一审时被上诉方提交的对李少康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该房屋出租时被上诉刘某方知情,而且对该出租行为和租金收益没有提出异议。通过上述分析,本案的房屋首付款是由上诉人谢某支付的。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费用、初期按揭的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涉案房屋亦由上诉人谢某实际占有和使用。从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材料看,除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诉人刘某、周某没有占有其他与涉案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为此,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应认定为上诉人谢某。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房屋登记在一方当事人名下,并不能因此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就该归该当事人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该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其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尽管该不动产登记在被上诉人刘某、周某的名下,但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当根据购房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房屋归属,据此确权该房屋属于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所有。上诉人谢某足额交纳了本案房屋的首付款,房屋交付后又承担了水电上户、房产办证、初期按揭等义务,该房屋的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办证费用发票原件、银行按揭贷款银联卡原件、房屋钥匙等与房屋相关的原始凭据均在上诉人谢某处,上诉人谢某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购买人。为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坐落在攸县城关镇联星(攸洲山庄)房屋产权证号为709002656的房屋应属于上诉人谢某所有。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应将产权证号为 709002656的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号:攸国用2009第30/B0575)协助过户登记到上诉人谢某名下。
房屋物业纠纷反诉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事实和理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我与它所签的协议所说的服务管理质量,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未被采纳,我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对我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并将我告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人民 物业管理费纠纷怎么解决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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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纠纷起诉状的范文有哪些
首先,标题部分务必以大号字体直接声明为“民事起诉状”;其次,需详细列举原告以及被告的个人信息,其中若涉及自然人,则需明确注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族别、居住地址以及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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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屋纠纷起诉状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新房产纠纷状范本怎么写 原告: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告: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房产纠纷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产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 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 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 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____人民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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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起诉状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产权纠纷起诉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产权纠纷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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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产权纠纷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涉诉房产的房产证;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__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房屋产权纠纷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__年__月__日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合同书》,向被告购买位于__小区__号楼__单元__层的房屋。原告在支付完所有房款后,于__年 __月__日取得正式购房发票。
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并于__年收楼入住,被告有义务及时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但被告至今未办理。
由于双方在房产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房产证;
若被告逾期仍未办理,致使房产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告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纠纷事宜商讨未果,现根据房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恳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____人民
具状人:__
__年__月__日
(二)房屋产权取得方式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
购买取得
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应考察所购房屋是合法,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卖房人是否有合法身份;
第二应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应详细地写明房屋的地理位置、购买方式、价款、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条款;
第三,应及时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建设取得
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通过建设而取得产权的,在产权取得前或前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第一应注意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即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应注意有关手续的合法性,即是否有立项、规划、开工等手续;
第三应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即是否有质量检验合格单。如果上述应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则建设者不一定能取得产权。
受赠取得
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在办理房屋赠予手续时,赠予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予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予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予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抵押取得
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抵押是一种担保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在享有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归来已有。通过这种方式而取得产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应当注意抵押房地产的合法性;
第四,如果抵押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应根据抵押合同的有关约下,办理有关手续。
继承取得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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