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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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承包地时,补偿额度需依法制定,考虑土地原使用用途。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植青苗的合作单位或个人、土地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以及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力。
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

一、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

当承包地上合法使用权益遭受征收时,其补偿额度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来予以制定。

具体而言,征收土地者应对被征收的土地原使用用途进行价值评估并以此为基础给予相应补偿。

1、土地补偿费是由政府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被征收而导致经济利益受损所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2、青苗补偿费则是针对土地被征收过程中所涉及的青苗遭受破坏,对种植这些青苗的合作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的一项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是指在土地被征收时,对土地上附属于建筑物以外的构筑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因征地而遭受破坏情形下,向所有权人提供的补偿。

4、安置补助费是由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生活和再就业问题,而对被征地单位因征地所产生的剩余劳力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多少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承包期内被征用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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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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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知情:经农户申请;

4)申请预征听证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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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与报批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

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有权提出裁决申请;(13)拒绝履行政令权;

8)调查结果核准权:对征地补偿,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安置手续;(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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