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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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赃款退还程序包括:将涉案赃款及物品随案移交至相应级别法院裁判处理,已判决结案的案件赃款物品上缴国库或归还受害者。违禁品及预备财产应被没收并上缴国库。退赃、赔偿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性质、恢复程度、金额大小和主动性。退赃、赔偿可从轻降低刑罚标准。赔偿程序需经司法权力机构主导,赃款退还需遵循民事执行规则,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或案件本质属性需差异化处理的情况除外。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一、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

对于刑事案件中赃款退还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涉案赃款及物品需随着案件递交至相应级别的法院,由该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公正审判和处理决定

其次,对于已经处置完毕的案件,赃款与物品会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移送至国家财政部门,或返还至直接受害者、受害组织或相关场所单位。

具体来说,赃款退还的流程如下:

首先将涉案赃款及物品随案件移交至相应级别的法院由其做出裁判处理;

其次,对于已判决结案的案件,涉案赃款和物品经过相关部门监督后进入到国家预算管理体系,最后,依法将涉案赃款、物品归还给相关的受害者、受害组织或相关场所单位。

关于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违禁品以及为实施犯罪行为而提前筹备的财产,法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没收,并需要将这些没收财产严格履行持续登记制度并上缴国库。

在此过程中,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均不得擅自挪动或者处理这些财产。

对于退赃、赔偿行为的量刑考量因素,我们建议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犯罪性质;

其次,退赃、赔偿行为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害能够得以恢复的程度;

再次,退赃、赔偿的实际金额大小;

最后,退赃、赔偿的主动性及其程度等多方面综合情况。

同时,退赃、赔偿的量刑情节从轻范围内可以降低基准30%以下的刑罚标准。

在刑事案件的赔偿补偿问题办理过程中,全部过程都是在司法权力机构的主导下进行,即使公安机关已经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将赃款退还给受害方,因为涉案赃款可能已经在犯罪嫌疑人手中被转移或者挥霍殆尽。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主动提出退还赃款,司法机关可以视作减轻罪责的表现,对此类行为可酌情予以减免处罚

关于刑事案件退还的赔偿程序,院刑事判决会要求被告人向被害方作出物质补偿,若被害人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涉及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规章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处理。

人民法院执行刑事退费判决时,应当遵循相关民事执行的普遍规则,但是针对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或者由于此类案件本质属性使得特别适宜于在此基础上采用差异化处理措施的情况则应除外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是哪些

一、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三、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四、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二轮辩论。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怎么退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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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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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二、审查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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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不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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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甄别法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
2、比较法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
3、印证法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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