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选择承担住房首付款用以资助他们的孩子购买房产时,离婚情况下的房产分配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境探讨:
1)若这笔购房交易发生在结婚之前,并且房屋产权证清晰地注明了其为他们孩子所有,那么此房屋应当被视为属于原所有人,然而,对于配偶而言,他们有权索求还贷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增值价值的相应比例补偿。
2)如果这笔购房交易发生在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那么依照法律规定,这套房产即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至于父母的赞助则可视作送给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一方,此时,离婚诉讼中为了公允起见,可以将财产分割给付出更多的一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对此有明确定义,该法规第78条指出: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结婚之初就提前签署了房屋买卖的相关合约,并以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且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而他们的婚姻生活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贷款,且房屋产权证上又清楚地标注为首付款支付者的名下财产,那么在他们面临离婚问题时,关于该房产的归属需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法庭将会依法进行裁判,将该房地产判给登记者所有,未清偿的贷款则归属于登记者个人债务。然而,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考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金额以及相匹配的资产增值部分,法庭会按照《民事典章》的第1087条第1款所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对未能得到房产的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房子首付是我付的离婚后归哪方
1、婚前首付款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若离婚首付款不需分割给对方;
2、婚后还贷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若离婚,要房子的一方,须按婚内还贷总金额补偿50%现金给对方;
3、房产证只登记男方一人名字,则房子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男方须将婚内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现金给女方;
4、若房子登记为夫妻两人名字,则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与妻各占50%产权权益,含房子增值相应利益。
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格进行分割。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头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从容,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子首付是父母付的,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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