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监管机构提出申诉通常情况下都能够得以妥善解决并追回相关薪酬权益。若雇主存在未按时支付员工薪资的不当行为,受侵害方可以直接向所属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申诉,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此行为进行强制干预,责成雇主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偿清欠款;如雇主逾期仍拒不付款,劳动监察机构还可依法要求雇主向受侵害方额外支付相应赔偿金。在劳动权益纠纷出现时,合理有效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第一,充分利用协商机制来化解矛盾,找到解决争议的可行途径;
其次,当事人也可向公司内部设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经调解达成共识的,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调解协议书,确保双方遵照执行;
此外,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通常会由受案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但有特殊情况时,若争议方及受害者工作地点不同,则需按照受害者所任职公司所在地或工资发放地确定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处理;
最后,若对相关裁决还有异议,任何人皆可通过诉诸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设定的操作流程便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劳动监察大队和申请仲裁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
3、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
4、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
5、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6、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一定能要到工资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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