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婚后要求返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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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婚前购置的房产通常不作为公共权益分配,因为这是个人婚前资源的转化。但如果婚姻期间双方签署财产协议明确共有此房,或房产证注明双方共有,则视为共有财产,需按协议公平分割。
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婚后要求返还怎么办

一、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婚后要求返还怎么办

离婚诉讼中,原则上不会将婚前购置的房产作为公共权益进行分配。其原因在于,使用婚前个人资产购买房产,可视为仅仅属于婚前资源形态的转化,因此所购置的房产并不被理解为婚后所得。

然而,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二人签署了财产协议,明确及清楚地规定此套房产为双方共有,或者尽管房产证上仅记载了单方姓名,但仍注明夫妻共同拥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这套房产就会被认定为夫妇二人的共有财产,此时便需要按照夫妻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与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换言之,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部分,便是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财产婚后买房,婚后要求返还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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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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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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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又名×××。
被告(反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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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009年12月31日诉称,其于2007年9月25日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网吧转让合同》,自己将位于长安区郭杜什字的御风网络山庄郭杜分店网吧以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三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房租发生纠纷,三被告即诉请要求确认网吧转让合同无效。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致使自己产生巨大损失,对此三被告亦有过错。现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致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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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网吧转让合同》并接受网吧资产属实。该《网吧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另外,原告计算房屋租金与其向工商部门备案租金差额巨大,房屋租金损失不实。网吧内电脑、附属设备等资产其已原物返还原告。原告×××的网吧手续尚未正式转移,自己无法经营,故自己不存在经营收入,亦未对原告造成经营损失,故拒绝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三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
1,要求赔偿其网吧转让款利息损失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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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查明,原告×××系原长安御风网络山庄网吧郭杜分店的投资人。2007年9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网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人民币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位于长安区郭杜什字的御风网络山庄郭杜分店网吧。乙方转让的网吧包括所有执照、设备、桌椅、空调、风扇及其他杂物;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涉及网吧场地租赁费的问题。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多次支付部分转让款,同时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接收原告×××网吧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如下:“今接收御风网络山庄经营及管理,接收固定资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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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该网吧房屋租金评估价值为410123元;
2,截至2007年9月28日,该批电脑价值为529620元,与购买价值相比减少479180元,减值率为4
7.5%;截至2010年3月23日,该批电脑价值为50440元,与购买价值相比减少958360元,减值率为95%。另查明,2005年9月25日,御风网络山庄与房屋出租方梁小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合同租金为每年8万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租赁期限10年。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房屋租金90万元、电脑差价损失479180元以及三被告占用期间自己应得经营收入损失256080元,另外,原告释明其损失计算方法为房租每月3万元,计算30个月(2007年10月—2010年3月),电脑按照三年使用寿命计算,扣除残值5%,再扣除自己占用期限18个月(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即为三被告造成的损失,即原价5200元×(1-5%)×[18/36(电脑使用寿命期限)]×194台,为479180元,经营损失系按照每台电脑日收入12元×194台×5个月[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2月25日(起诉之日)]×22天/每月,即256080元。三被告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已交转让费718000元利息损失9388
1.42元[2008年2月25日(首次起诉之日)至2010年7月19日(提出反诉之日)]、看管网吧雇工报酬96000元以及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网吧转让合同》、《合伙投资协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欠条以及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业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故对于合同无效所致合同各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有过错当事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法予以分担。现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赔偿房租以及电脑差价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对于房租损失本院结合原告×××原租房合同予以确定。对于电脑差价损失本院参照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予以合理确定。三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网吧转让款718000元利息损失一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期间应以本院核定为准。至于原告×××诉请要求房租90万元一节,因原告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租金和期限,在租赁期限内房租是否变化,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而原告×××所做房租价格鉴定,只能表明当地房租市场价格,并不能证明系其具体房租损失,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之网吧营业损失,因其客观上已将网吧经营权交于三被告,自己并未实际经营,其要求三被告给付其网吧经营收入作为其经营损失,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2009年11月13日以后的利息损失,因其与执行中案款滞纳金存在冲突,故本院不予计算。至于三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找人看管争议网吧报酬96000元,因其在发生争议后并未向原告×××移交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存,其是否愿意交付网吧意思表示并不明晰,故其要求原告承担该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该反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因该争议已被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处理,故本院不再处理。至于三被告辩称合同无效后,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一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所致房屋租金损失、电脑差价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339590元。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因合同无效所致转让款利息经济损失3505
2.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其余之反诉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相抵,被告×××、×××、×××再支付原告×××30453
7.8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金额增加至2135260元,但未在本院当庭告知的七日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除原审查明事实外,重审又查明,在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无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原、被告签订网吧转让合同时,原告方对网吧转让是否合法未尽审查义务,被告则未尽告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网吧转让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纠纷,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请求人无过错为成立要件。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均应以自己对合同的无效无过错为前提,但本院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判决已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因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所以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双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故原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9517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402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霖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O一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张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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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以往的司法解释较为笼统,大概处理原则是礼金是附条件赠与。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一般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情形之一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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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与的财物能不能要求返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是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另外,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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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赠送的财物能不能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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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呢
[律师回复] 对于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来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不需要返还。由于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关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司法实践也有它的处理原则。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如金银首饰、纪念品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如果赠送的信物仅是一般的物品,如价值较小的日用品、衣物等则不必返还。也就是你这种情况,项链戒指什么的要返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这也就是说你们在婚约期间的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以订婚为名的诈骗、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是要追究其责任的。比如下列情况:
(1)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以订婚为名,实际上属于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
(3)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4)对于订立婚约以后,在婚约期间一方无条件赠与的财物,受赠人一般无返还义务。小编主要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在没有实际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婚约期间赠送的财务是否能返还的问题。大家也很清楚了,在婚约期间为结婚而送于对方的财物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要是在交往过程中的花费一般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要是您就此产生了法律纠纷的话,不妨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我们会详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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